东百集团: 东百集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5 00: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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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
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
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职能部门、经
营单位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
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与年报
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重大差错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权利与责任对
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
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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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经营单位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年报信息
披露相关工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相关数据及信息,并对其
权责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公
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
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
他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要求开展工作,未能及时准确沟通、
汇报、传递相关信息,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与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
合理解释;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划分,根据信息收集、编制、
报送、传递、审核、披露的具体职责分工予以确定。因各环节错误导致年
报发生重大差错的,相关环节涉及单位或责任人员应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
                  - 2 -
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依规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原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申述,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及
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等。有证据表明相关责任人已履行工作职责且非个人
原因造成重大差错的,相关责任人可免于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职能部
门及经营单位相关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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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及经营单位负责人
出现被责任追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
额由董事会视情节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
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上述文
件规定不一致时,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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