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公司内部控制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
公司可持续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审计法》《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在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有关法规
和公司有关制度,独立、客观地监督评价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
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检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
性,评估企业经营风险,以达到查错防弊、防范和降低经营风险、改善经
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审计机构及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
有利害关系的或者利益冲突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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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
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监察部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
计监察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
督指导。
第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规模、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
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专业
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第十条 公司设审计负责人一名,负责内部审计监察部门的全面管理
工作,审计负责人必须具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与实际工作经验,由审计
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监察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公司财务管
理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管理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各职能部门、事
业部及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
计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及权限参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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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公司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及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及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
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
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
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监察部门的主要职权: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
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资
料等;
(二)列席公司有关经营、财务、工程、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相关
会议;
(三)审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报表、凭证、文件、合同、协议等),检查计算机系统,审核有关电子数
据和资料;现场盘点资金和财产;
(四)对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
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
止决定;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
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对公司规章制度和公司管理,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
益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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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依照《员工奖惩管
理办法》,给予处罚的相关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重要的对外
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
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监察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
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
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且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每
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上述事项审计情况。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监察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
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制定整改措施及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
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监察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
审计监察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
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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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
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
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
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
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
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
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
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
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
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等。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
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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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
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
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
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
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
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监察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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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
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
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
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监察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
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
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
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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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
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
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
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记录和反映在履行审计职能活动中
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资料
及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处理决定归入审计档案。
第二十七条 审计档案管理参照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
审计档案的查阅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监察部门出具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报告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形成决议。
第三十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要求会计
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
报告的,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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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
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违反本规定所列内部审计人员守则的内部审计人员,
公司可视情节轻重,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情
节严重的,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并将视
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部门和个人,由
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上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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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规定不一致时,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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