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对风险的控制能力和水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设立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依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负责召集和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合规法务管理总部、风险管理总部、计划财务
管理总部等相关部门按其职能负责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和服
务工作,包括收集提供相关资料、制作相关议题的研究报告、工作联络、会议组
织、起草委员会议案、档案管理和会议决议的跟踪落实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二)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三)监督、评价公司的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工作,检讨及监察公司在遵守
法律及监管规定方面的政策及常规;
(四)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
提出意见;
(五)对公司总体和各项业务的风险容忍度及规模进行审议,对与风险容忍
度相匹配的资产配置机制进行评估;
(六)对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风险和相关措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与管
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制度,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
(七)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
层对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
(八)对需董事会审议的合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九) 制定及检讨公司的企业管治政策及常规,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 检讨及监察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及持续专业发展;
(十一) 制定、检讨及监察雇员及董事的操守准则及合规手册(如有);及
(十二) 检讨公司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附录 C1《企
业管治守则》的情况及在《企业管治报告》内的披露。
(十三)董事会确定的其他职责和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监管规则要求
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决策建议和报告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程序及规则
第十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
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
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主任委员的提议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并形成书面决议(或审查意见)提交董事会。
第十二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会议材料,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
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
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委
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或审查意见),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特殊情
况下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五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士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负担。
第十七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决议(或审查意见)并
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需对会议上所
审议的事项及达成的决议(或审查意见)做足够详细的记录,其中应包括委员所
提出的任何疑虑或表达的反对意见。会议结束后,董事会秘书应当于合理的时间
内将会议记录发送全体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任何董事可在向公司发出合理通知后在合理的时间查阅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2024 年修订)》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工作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