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形成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
(三)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五)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第五条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
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
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和要求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方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 e 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
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形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
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
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 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
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应当在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
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开设新媒体平台及其
访问地址的,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九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
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
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应积极配合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
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各项活动。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
答复投资者。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
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
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
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总经理
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
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网络直播。
第十五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
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十七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签署承
诺书,遵守不打探、不泄露、不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等相关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应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实中发现
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
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
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
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
议并予以回复。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
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
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
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
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在全面深入
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
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具体事务
执行部门,应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主要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在不影响日常业务开展、且不会泄露商业机密及未公开信息的
前提下,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
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主要内容包
括:
(一)收集公司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
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及时充分的披露;
(二)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三)负责公司年报、中期报告编制、公告工作;
(四)负责起草临时报告并负责公告工作;
(五)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现场参观、来访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
行沟通,回答投资者咨询;
(六)组织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七)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八)处理和答复投资者对公司提出的诉求,配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
项活动;
(九)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
性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十)加强与媒体的沟通,通过媒体报道,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
况;
(十一)负责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参加投资者沟通的各
类活动,接受媒体采访等;
(十二)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
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管理层;
(十三)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相关部
门保持密切的联系;
(十四)与其他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投资者关系顾问公司等保持良好的沟
通合作关系;
(十五)调查、研究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状况,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状况的研究报告,供管理层参考;
(十六)跟踪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
拟定、修改公司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批准实施;
(十七)在文化推动业务发展方面,总结公司的相关工作,积极向投资者传
导公司在行业文化建设方面的成果;
(十八)其他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
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
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等相
关人员组织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
章制度的理解。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
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二)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包括产业、产品、技术、运营、管理、研
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三)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增强合规意识、谨守合规底线;
(五)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具有高度的责任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与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原《东方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