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准科技: 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5 00: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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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03     证券简称:天准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6
              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准科技”)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进
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1),根
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王晓飞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2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
票权。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
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 年 10 月 10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44)。
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2022 年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公告编号:2022-046)。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激励对象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授予的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2022 年 11 月 19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2-052)。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了《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和《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为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
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0%;或者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
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报告,
考核目标,故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2.80 万股
均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
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
实施。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处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本次作废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公司就本次作废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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