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任原因。董事辞
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
时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存在相关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审计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
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聘任合
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八条 依照国资要求,由上级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还应当按照干部
管理有关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关保密义务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依规接受离任审
计,明确保障承诺履行、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
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
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尚未履行完毕的,
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
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
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
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章 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
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及时修订本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