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林纸: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5 00: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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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议
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外部董事可占多数。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战
略发展委员会委员职务,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 ESG 工作;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委员会有关文件;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负责委员会有效运行并履行职责;
 (五)应当由召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不享有决策权,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战略管理部门为委员会牵头支撑部门,项目管理部、资产管理部等
部门协同配合开展工作,根据要求列席委员会会议。战略管理部门负责起草委员
会会议及相关会议纪要,落实工作任务;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联
络和会议组织,做好会议文件的递交、管理和归档等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或者
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公司原 则 上 应 当 不 迟 于 战略发展
委员会召 开 前 三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如遇情况紧急, 需委员会要尽快召
开会议的,可随时通过电话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遇有特殊情况,经委员
会主任同意,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委 员 会 委 员 应 当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包 括 电 话 、视频等方式)。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通过提交对所议事项书面意见的方式行使权利。
委员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在会议召开前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放
弃权利。
 第十五条     决策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应经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审核。
对涉及财务与投融资方面的议案应当由总会计师或财务负责人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委员会主任负责
向董事会报告。
  会议纪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
  (二)出席以及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
  (三)会议议题及议程;
  (四)委员会研究讨论意见;
  (五)会议其他相关内容;
  (六)列席会议人员;
  (七)会议记录人。
  会议应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需在会议纪要
中载明不同意见并向董事会做出说明。
 第十九条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 经 委 员 会 主 任 同 意 , 公 司 高 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部门负责人、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外部专家等,可以列席委员会会议,
对涉及的议案进行说明,回答委员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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