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元: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管理制度(修订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4 22: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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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元药业集团                             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管理制度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10 月 24 日九届董事会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主管
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行为,加强对公司财务监督,建立公司内部
监控机制,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
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董事
长、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
行管理和监督的管理人员,对公司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
性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董事会负责,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条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由总裁推荐,董事会聘任,任期与公司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
  第五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由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推荐,并经公司总裁批准后
聘任,接受公司制定的相关人事制度管理。
  第六条 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第七条 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具有高度
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切实维护公司、投资者和员工的利
益,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二)财务或会计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会计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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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管理经验。
  (三)擅长财务分析和资本运营,熟悉会计新法,熟悉国家财务政策制度,
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四)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和
文字表达能力。
  第八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具有高度
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维护公司、投资者和员工的利益,
能胜任本职工作。
  (二)具有全面的财务专业知识、账务处理及财务管理经验。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
理有关知识。
  (四)熟悉营运分析、成本控制及成本核算。
  (五)具有良好的口头及书面表达能力。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
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曾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
为者。
  (三)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者。
  (四)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者。
  (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财务负责人者。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总裁、董事会报告工作,提出财务运作、经济核
算等方面的建议和分析。
  (二)负责审核公司重要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质量负责,配合会计师事
务所组织公司报表审计工作。
  (三)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监控机制,监
督、检查下属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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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四)负责检查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
性,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制定相应防患的制度、
流程并推动执行。
  (五)负责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制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企业并购、重大
经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作出决策。
  (六)负责对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
和聘任提出方案。
  (七)根据总裁授权,负责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
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对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
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经济情况和财务状况(包括主要经济指
标偏离的预警报告和重大财务事项的及时报告)。
  (八)负责拟定公司资产核销、坏账处理和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
补亏损需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制度或财务决策方案,负责监督子公司建立全面
预算制度,对经批准的年度全面预算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九)负责公司的资产评估工作。
  (十)负责与金融机构、财税机关、上级管理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保
持良好关系,寻求良好的专业服务支持。
  第十一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报告工作,提出会计机构运
作、会计核算等方面的建议和分析。
  (二)协助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组织制订和完善公司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内
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财务监督。
  (三)建立和完善会计核算系统,组织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依法进行日常经
济业务的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保管及存档,确保及时提供真实客观的会计核算
资料。
  (四)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告并提交给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审核,对财务报
告的质量负责,协助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公司报表审计工
作;组织财务分析,提交财务分析报告,为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五)根据公司预算,监控和预测现金流量,确定和监控公司负债和资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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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结构,统筹管理和运作公司资金并对其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
  (六)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提出对公司及子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
员的配备和任免等方面的建议。
  (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与财政、税务、银行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保
持良好关系,寻求良好的专业服务支持。
  (八)管理会计机构人员日常工作的开展,并对其进行指导、培训、激励,
并监督检查工作绩效,确保财务工作计划的完成、工作的规范运作与人员素质达
标。
  (九)根据其他部门或职位的需要,提供本职位工作领域的协助与支持。保
证协助其他部门或职位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行使下列权限,会计机构负责人在主管会计
工作负责人的领导和授权下,行使下列权限:
  (一)财务决策参与权:参与公司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工程项
目建设、贷款、抵押担保、资金调度、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涉及财务收支的重要
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从其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方面进行审查,协助管理
层做好决策分析。
  (二)财务收支审核权:对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商品
采购等事项的资金使用进行审核;审核物料采购、货款结算、税金计缴及各种费
用的报支。
  (三)财务监督权:对公司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开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
行审核,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审核公司各经营部门年
度(季度、月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及各项年度预算计划执行情况,按照公司制定
的规章制度,实施考核、监督、控制和奖惩。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三条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承担国家法律、法规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参与对本公司构成
竞争或其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行
使职权时,应遵守法律、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各项规定,因违反上
述规定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对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实行定期和任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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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的结果作为其续聘、解聘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五条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提
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离任。若在不利于
公司的情形下辞职或者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可以向总裁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一个
月以书面形式向总裁提交辞职报告,经总裁批准后离任。若在不利于公司的情形
下辞职或者总裁未正式批准前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会计机构负责
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解聘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时,主管会计
工作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有权就被公司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董事
会或总裁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八条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解聘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一)出现本制度第九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等,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失。
  第十九条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
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
移交;会计机构负责人离任前,应当接受总裁、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审查,并移
交相关档案文件等待办理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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