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元: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制度(修订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4 2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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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元药业集团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10 月 24 日九届董事会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展金融
衍生品交易业务行为,加强公司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交易业务风
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汇管理条例》、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
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者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
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
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者担保、
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含在交
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子公司,下同)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未经公司同
意,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交易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从事的金融衍生品
交易应当选择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并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资产减值风险为
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 公司应当尽量使用场内交易的衍生品,并只能以公司或各级子公司
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或个人账户)或他人账户及向他
人提供资金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不得将募集资金通
过直接或间接用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七条 只允许与具有金融衍生品交易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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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八条 对于国家规定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的业务,应得到有关部门的
批准和备案。严禁开展国家明确禁止从事的各类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机构。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在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以下
(含20%)的权限内,审议批准公司未来12个月内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总额度。
  第十一条 对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人之
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均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
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
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在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总额度内,由公
司管理层负责具体实施。在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总额度
内,公司可以在12个月内实施循环交易,开展前述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时无需另
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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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交易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资金中心是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主办部门,具体职责包
括:
  (一)负责制定、修订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实施流程。
  (二)评估金融衍生品的投资风险,分析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应当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金融
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
  (三)负责在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总额度内逐笔审
批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识别、度量风险敞
口。
  (四)负责选择交易对手,签署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总协议,统一控制授信
额度。
  (五)负责定期对公司已操作业务的交易品种、规模、时间等进行审核检查
,并向公司分管副总裁报告;对于超范围经营、规模过大、时间过长等投机或高
风险业务,须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
  (六)负责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及金融市场的研究,金融信息的收集与报告。
  (七)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依据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需要及
时向董事会办公室准确地上报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核算管理中心负责制定相应的公司会计政策,确定金
融衍生品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并在财务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衍生品
投资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金融衍生品交易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
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并以此为依据对金融衍生品交易必要性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
规性、履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
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资金中心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具体操作,对标的基础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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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变动趋势进行研究与判断,通过对拟进行衍生工具套期保值的基础资产进行
分析,提出开展或中止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建议,并形成交易方案。
  (二)集团分管副总裁审核财务部资金中心提交的交易方案,评估风险。
  (三)财务部资金中心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
,向金融机构咨询报价。
  (四)财务部资金中心根据金融机构报价履行审批程序,审批内容至少应包
括交易金额、交易期限、银行报价以及业务品种等内容。
  (五)财务部资金中心根据经过审批后的交易安排,向金融机构提交金融衍
生品业务申请书,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最终交易价格
,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六)财务部资金中心应对每笔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
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
  (七)财务部资金中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
知董事会办公室。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所有人员应当充分理解金融衍生品交
易的风险,严格执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业务操作,遵循风险最小化原则,严禁开
展投机性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且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
的金融衍生品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业
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 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
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二十条 在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资金中心应根据与金
融机构签署的金融衍生品合约中约定的标的资产金额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
构进行结算。
  财务部资金中心应当根据公司已交易金融衍生品的特点,针对各类衍生品或
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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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当标的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资金中心应及时
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分管副总裁,由分管副总裁判断后根据审批权
限上报。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公
司财务部资金中心应及时向分管副总裁等经营管理层和董事会办公室提交风险
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金融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金融衍生
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投资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
等内容。董事会办公室当该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按有关规定应及时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批准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后2个交易日
内,或在签订相关交易协议后2个交易日内,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通过指定媒体披露金融衍生品初始交易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
予以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末衍生品交易的持仓情况。公司应当分类披露期末尚未到期的
衍生品持仓数量、合约金额、到期期限、及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的比例等;并
说明所采用的分类方式和标准;
  (二)已交易的衍生品与其风险对冲资产的组合浮动盈亏变化情况,及对公
司当期损益的影响;
  (三)衍生品持仓的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
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
  (四)已交易衍生品报告期内市场价格或者产品公允价值变动的情况,对衍
生品公允价值的分析应当披露具体使用的方法及相关假设与参数的设定;
  (五)公司衍生品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核算具体原则与上一报告期相比是否发
生重大变化的说明;
  (六)独立董事对公司衍生品投资及风险控制情况的专项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已交易金融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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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时,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及时
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参照本制度各章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流程按
照该子公司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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