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促进公司在资本
市场良性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关
系。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等各种方式的投资
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
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符合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要求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定。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任何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树立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
理念;
(五)增加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管理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机构;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可以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
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
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公司可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
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四章 管理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董事会
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
第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各
部门应及时向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提供经营管理、财务、诉讼等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
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
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
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