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铜业: 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4 21: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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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24 日经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离职行为,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
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
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本制度所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情形如下:
  (一)任期届满未连选连任的;
  (二)在任期届满前主动辞任的;
  (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解任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辞去
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等情况,公司收到辞职报
告之日辞任生效。
  第六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
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
  第七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
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
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
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相应规
定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
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
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两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该等申报信息视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 5 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
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
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离职时公开承诺尚未履行完毕,离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
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承诺。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
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
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
仍然有效。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
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
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七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
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
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
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转
让比例的限制。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
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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