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软科技: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4 20: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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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虹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虹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
督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虹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上市规则》
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
慎判断,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依法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
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
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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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
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
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
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
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
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
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
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
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流程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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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应根据其职责,及时将事项内容、暂缓或豁
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其书面保密承诺等资料以
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
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暂缓、
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遵循以下内部审
核程序:
  (一)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及子公司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向董事会办公室
报送重大信息时,认为该信息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情形的,应先按照
国家有关法律及公司相关制度履行相关程序后,再书面提交暂缓、豁免披露登记事项表
等材料。申请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
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董事会办公室初审登记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审核后上报董事长审批。
  (四)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登记经审批同意的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
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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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
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妥善保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相关档案,保存
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暂缓、豁
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
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
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规范
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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