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美医疗: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4 2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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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组成,均由独立董事担任,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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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根据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
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对审计委
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审计委员
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
议;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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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
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
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
知识和经验。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
下列主要职责: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
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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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计差错更正;
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
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
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委
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表决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
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
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
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
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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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
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
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
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
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审计委员会
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 董 事 会 未 采 纳 的 ,
公 司 应 当 披 露 该 事 项 并 充 分 说 明理由。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
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
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
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
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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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依内部审计部门所提供的资料及自身的
调研结果,对相关事项进行评议后形成书面决议: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
全面真实;
  (三)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召
开前三日须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经全体委员同意,召
开临时会议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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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
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委员
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
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当予以回避。因回避
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
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
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
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
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
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
予配合。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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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
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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