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美医疗: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4 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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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
会议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
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
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
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
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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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和本规则的规定;
  第七条 股东会应当在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八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2 —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会。
     第十四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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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
公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
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
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 4 —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八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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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
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召集人应于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股东会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送
达。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
料或者解释。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6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
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
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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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
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条 为维护股东会的严肃性,会议主持人可责令下列人员退
场:
  前款所列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制其退
场。必要时,可请公安机关给予协助。
     第三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
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
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的会议登记工作由召集人负责。
     第三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或者法人股
东的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
 — 8 —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或者法人股东的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的授
权文件)。
  第三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
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应在办理会议登记时提交负责会议登记事务
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授权委托书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或者
指示不清的,会议工作人员应拒绝该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第三十六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工作应当终止。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人员应根据会议议程,逐项宣
读所有会议提案。如有关提案篇幅较长,会议主持人可决定对提案只作摘
要性介绍,但应为股东审议该提案留出充足的时间。
 根据具体情况,会议主持人可决定在每一提案宣读完毕后立即开始审
议,或在所有提案宣读完毕后一并审议。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
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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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与决议
  第三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
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就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但选举
一名董事的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非职工代表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非职工代表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
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
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
放弃表决权。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 10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第四十二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在召开股东会通
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
人代为投票。
  第四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
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该等股东代表由会议主持人提名,经出席会议的过半数股
东以举手方式通过。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其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表决后,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 11 —
     第四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七条 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股东会是否通过。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应当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应当记载《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若股东会的选举出现本实施细则未列出的情况时,由
出席会议的股东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一致则按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形成的意见办理。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若本办法与国家
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相抵触时,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文件为
准。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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