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海洋: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4 20: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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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万达金融中心B座11楼
电话:0535-6213036
邮编:264000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
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
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
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
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告了《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时间、地点、投
票方式、网络投票的时间、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并说
明了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皆可参加本次股东会,同时
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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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区澳柯玛大街 1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代行)刘洪涛
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2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24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
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山东东方
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上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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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548 人,代
表股份合计 439,810,8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514%。
具体情况如下: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2 人,
所代表股份 67,226,1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317%。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在册。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 546 人,代表股份 372,584,7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9.0196%。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计 547 人,代表股份 82,150,4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93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
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67,226,1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19%。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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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认证),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
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
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
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总
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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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
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437,120,2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3882%;反对 2,31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55%;弃权 37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 权 149,300 股 )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79,459,8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7248%;反对 2,31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131%;弃权 37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4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4621%。
   表决结果:同意 437,247,3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4171%;反对 2,32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80%;弃权 24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3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9%。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79,586,9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8795%;反对 2,32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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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68%;弃权 24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3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937%。
   表决结果:同意 437,043,6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3708%;反对 2,35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55%;弃权 41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 权 180,200 股 )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79,383,2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6315%;反对 2,35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67%;弃权 41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8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5018%。
   表决结果:同意 437,056,0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3736%;反对 2,32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94%;弃权 42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 权 181,200 股 )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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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79,395,6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6466%;反对 2,32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42%;弃权 42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8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5192%。
   表决结果:同意 436,974,2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3550%;反对 2,42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05%;弃权 41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 权 199,200 股 )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79,313,8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5471%;反对 2,42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74%;弃权 41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9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5055%。
   表决结果:同意 436,294,2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2004%;反对 3,10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56%;弃权 41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 权 198,400 股 )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78,633,8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5.7193%;反对 3,10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778%;弃权 41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9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5029%。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
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
成。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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