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世生物: 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4 1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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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 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在年报编制工作中的作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制度, 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 制定
      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 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 勤勉尽责的
      开展工作, 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
      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 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 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   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   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   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   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   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所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条
      件和经验。
第六条   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总监与负责公司年
      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 与审计委员会沟通本年度审
       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年报审计期间,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充分沟通, 督促年审会计
       师勤勉尽责, 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
       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如实披露。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第十一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审计后、正式审计意见前, 公司应当安排审
       计委员会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 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审
       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 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
       核; 同时, 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
       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 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
       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达成肯定性意见后,
       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 形成否定性意见的, 应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第十六条   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 审计
       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
       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 将意见提交董事会决议通
       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 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
       事务所参会, 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
       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
       题, 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 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
       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 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 并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
       工作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 进行内部控制
       的后续审查,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根据内
       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 对公司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 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
       的沟通, 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 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
       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在年报披露前 30 日内
       和年度业绩快报披露前 10 日内, 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一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公
       司存档保管。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条
       例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与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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