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北高新: 市北高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4 18: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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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董事会认定的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
应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如委员人数不足三名,则由董事会根据本
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
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
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
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
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
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委员(独立董事)主持。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经全体委
员一致同意,临时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表决。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
题时,当事人应回避;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
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本
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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