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北高新: 市北高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4 18: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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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
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
露的信息;本制度中的“披露”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
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直通披露,是指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
提交至符合条件的媒体进行披露的方式。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机构及人员: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
     (三)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本部各部门(含各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以及其他有
可能拥有或接触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
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
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简明
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有义务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
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的时间、方式能使所有
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
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
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
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办理
信息披露和业务操作。
     第八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
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应当使用事
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
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
句。
     第九条 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依法应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同时置备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上海证券交易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
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
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
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
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在公司网站和内部刊物上发布重大信息时,应从信息披露的
角度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
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
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
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
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
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
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
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要求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
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
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
行。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
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
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
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
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
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
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
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
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
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
理决策。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
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
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
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
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
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
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应当按照相关
监管规则的规定以及交易所的要求,在会议结束后对会议决议
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而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
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相关条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
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
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百分之
五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
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
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
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
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
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
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
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
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
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
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
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
露。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
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
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
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领导和管理。董事长
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
责任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
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与证券监
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投资机构、新闻媒体等方
面的沟通联系。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
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
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信息披露文件在规定期限内披
露,并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内部的职责分工与授权安排,
视需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拟披露事项进行评估,判断
该事项的性质、状况以及对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以及偿债
能力等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对信息披露中涉及其所分管业务范围
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核,保障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应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和公司已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
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
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
议。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
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债
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
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
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
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
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
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
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按照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接受监管机构对其信息披露活
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
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公司根据法律法
规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须向股东、实际控制人报送信息的,
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流转和登记的程序。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
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
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相关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
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
(本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以下相关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信息组织和提供;
  (二)负责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指定联络人;
  (三)督促本部门(本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本部
门(本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
书,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
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
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
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
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
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
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财务
总监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系的有效运作,根据国家
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保证所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的
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第四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
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办理直通披露业务,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监管规范的
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确保相关文件内容准确无误,相关
公告事项已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取得充分授权。
  第四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董事会秘书会同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
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
会议,部署报告编制工作,明确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义
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起草定期报告框架;
 (四)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工作部署,按时向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所负责编制的信息、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
必须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负责,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
  (五)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初稿;
 (六)董事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定期报告
初稿送达各位董事审阅。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的反馈意见,
修改定期报告,报经董事长同意,形成定期报告审议稿;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将有关资料送达董事审阅;
  (八)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
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九)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十)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组织披露定期报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临时公告的编制、审核和披露流程
 (一)当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触及《股票上市
规则》和本制度规定的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
间向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在
信息未公开前做好保密工作;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在获
悉披露事项后应立即按照披露规则的要求起草临时公告的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临时公告所涉及的事项或交易须履行审批程序(包
括股东会、董事会的审批)的,在该等事项或交易的审批程序
完成后,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内容
起草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报请董事长批准后予以披露;
 (五)临时公告所涉及的事项或交易无须履行审批程序的,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通报董事会,并在履行以下审核程序
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披露工作: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
时公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报请董事长批准后予以披露;
  (六)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上
海证券交易所;
  (七)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八)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的
报告(已根据本制度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履行相关流程的
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
请董事长批准后予以报送。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问询后,
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子分公司)联系
核实,组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起草报告;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
请董事长批准后予以报送。
          第六章 信息披露保密机制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保密义
务。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以
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
     第五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
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
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需坚持信息公平披露原则,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承办。股东会文
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存档保管。
     第五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
会议记录及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章 奖惩与考核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
依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
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机制(包
括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机制),信息披露工作出现重大差
错时,公司应及时调查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披露董事会对
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五十六条 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认定:
     (一)披露的信息数据和信息描述严重不真实、不准确,
对投资者产生重大误导的;
     (二)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对投资者产生重大误导
的;
     (三)披露的信息存在的其他差错,对投资者产生重大误导
的。
     第五十七条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认定:
  (一)会计责任: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未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及其应用指南和中国证监会等的相关规定编制定期报告会
计报表和附注以及临时报告中需要其专项提供的数据等,或在
编制过程中因重大疏忽,导致定期和临时报告信息产生以上重大
差错的;
 (二)信息披露责任:信息披露部门和信息披露人员未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编报规则的要求编制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内
容的,或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因重大疏忽,导致信息产生以上重
大差错的;
  (三)信息提供责任:公司各单位及相关人员未按照信息
披露部门、会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或因重大疏忽,提
供的信息导致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产生以上重大差错的;
  (四)审计责任: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人员
未按照审计准则、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报告或其他专
项报告审计,或在审计过程因重大疏忽,导致定期报告或其他
专项报告信息产生以上重大差错的。
  第五十八条 责任追究形式:对于信息披露中的重大差错,
公司将根据差错的性质和程度,对责任人给予扣除绩效考核分、
警告(口头或书面)、通报批评、降级或降职、解聘或撤销职务、
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措施,以上处罚措施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五十九条 责任追究程序:当出现以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违规行为时,董事会秘书责成独立部门对差错产生的原因进
行调查,初步认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提
交董事长审批,处理结果报公司董事会备案。在对责任人做出
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六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
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
依法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擅自披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不含本数。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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