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市北高新”或“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提高市北高新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市北
高新依法规范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行间市
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上海
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或交易商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
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
形期间。
第三条 公司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
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
性的词句。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将可能对公
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产生重大影响
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媒体上公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市北高新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
管理部门。
第六条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市北高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准备交易商协会要
求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证市北高新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交易商协会
的有关规则和要求;
(二)负责牵头组织并起草、编制市北高新信息披露文件;
(三)拟订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
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市北高新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市
北高新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负责市北高新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按
法定程序报告交易商协会并公告;
(五)对履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及时向主承销
商咨询;
(六)负责保管市北高新信息披露文件。
第七条 市北高新董事会秘书为实施本制度的负责人。负责
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
维护投资者关系。
第八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
当在变更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
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
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
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九条 市北高新拟变更本制度的,应当在披露最近一期年
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无法按时
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于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披露截
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十条 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发行文件、定期报告(年报、半
年报、季报)、市北高新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等。
第十一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
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
(一)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
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前,披露季度财务报
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
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不晚于市北高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制度第
十二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
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
况。
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
义务。
第十四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市北高新发生可能影
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及时向市
场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
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
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
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
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
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
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
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
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或
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
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
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
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
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
履行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
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
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
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市北高新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
计的财务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
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
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
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
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十七条 市北高新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当
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 5
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八条 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
特殊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
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
兑付日前 5 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二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二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
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二十二条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应当披露违
约处置进展及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
付本金的,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若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提
请增进机构履行信用增进义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
用增进程序的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确保其向中介机构提供的与债务融资
工具相关的所有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 信息披露流程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流程
市北高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报告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对
报告内容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
予以披露。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
或者弃权票。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
市北高新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工
作部署编制定期报告相关内容,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
形成定期报告初稿,并送达各位董事审阅。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
事的反馈意见,修改定期报告,报经董事长同意,形成定期报告
审议稿;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市北高新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
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
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
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
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
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七条 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市北高新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临时报告义务。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
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
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
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
告。
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
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在境外市场进行信息披露时,不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时段内的,应当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市北高新生产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和市北高新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
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市北高新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市北高
新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
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市北高新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市北高新董事和董事会;
(三)市北高新高级管理人员;
(四)市北高新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五)市北高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
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市北高新人员和部门。
第三十二条 市北高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
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
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市北高新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第三十四条 市北高新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
密或者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
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行政制度或损害市北高新利
益的,市北高新可以向交易商协会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五条 市北高新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
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市北高新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
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八章 市北高新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三十六条 市北高新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所在控股子公
司信息披露的负责人,督促本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和报
告制度,确保本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市
北高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与信息披露
管理部门的联络工作。
第三十七条 市北高新各控股子公司按市北高新信息披露要
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北高新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
市北高新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市北高新
董事会办公室记录和保管。
第十章 责任与处罚
第四十条 市北高新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市北高新董事
会应当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
措施。市北高新将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
第四十一条 市北高新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
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市北高新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失误
或疏漏,给市北高新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市北高新将对相关的
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四十二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市北高新将对
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
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信息披露规则
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市北高新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市北高新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