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迪克: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4 17: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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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捐赠行为,持续完善公司内部管理体系,切实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
司”)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的对外捐赠行为。未经授权,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
对外开展捐赠事宜。
  第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
  (一)公益性捐赠:指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事
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指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
发事件的捐赠,以及向定点扶贫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提供的
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等方面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指除上述捐赠以外,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
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四条 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员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
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正当的捐赠意愿。
  第五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公司生产
经营在用的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
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
过期报废的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赠人应当为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
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
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
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
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七条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直接利
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八条 对外捐赠以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计算,根据捐赠金额大小实施分
级审批。其中,实物资产按捐赠时的账面净值折算,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采取“孰高”的原则。
     第九条 公司对外捐赠审批程序如下:
  (一)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捐赠总额未超过 500 万(含)的,
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并向董事会备案。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捐赠总额未超过 1000 万(含)的,
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并向董事会备案。
  (三)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捐赠总额超过 1000 万元,或达到其
他法律法规要求董事会审议的标准,由公司董事会批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达到股东会审议的标准,由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四)在履行前述(一)、(二)、(三)项所规定程序时,如会计年度内
之前的捐赠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第十条 公司子公司需要对外捐赠的,应当向公司提出捐赠方案并按照本制
度第九条履行审批程序。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
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等。
     第十一条 审计部负责公司对外捐赠情况的监督、检查与内部审计,监督经
办单位及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审批决议执行,管理、规范和优化公司对外捐赠行为。
     第十二条 经办部门应在捐赠方案获得批准之后立即通知证券部,证券部在
捐赠金额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后汇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依法进行披露。
            第三章   对外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单笔捐赠金额及过去 12 个月累计捐赠金额达到以下标准之
一的,应及时进行披露:
  (一)捐赠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上市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二)捐赠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
过 100 万元;
  (三)其他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要求需进行披露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已批准执行的对外捐赠,经办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台账进行统
一登记管理,将捐赠相关文件、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凭证、捐赠证明等材料妥
善存档备查,同时将相关资料报公司分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
行财务处理。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对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应当进行检查、监督,经办部门
及其有关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内部决策规范执行,防范并制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
     第十七条 在捐赠项目完成后,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对捐赠项目进行评估和总
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股东会及
时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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