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会计
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
工作规范》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修
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制定原则是建立健全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
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权
益不受侵犯;审慎经营,有效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重点是切实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基础工作,严格经济核算,
强化内部约束,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健全完善企业财务管理
运行机制,推动企业全面科学管理,切实保障投资者权益。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行为规范,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分子公司”)。
第五条 各分子公司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特点,制订适合本公司的财务
管理制度。
第二章 会计核算体制
第六条 会计核算体系、机构设置及职责:
实性、合法性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由总经理组织实施,公司
财务总监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
财务总监必须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任职条件和聘用程序进行聘
用解聘。公司可设立财务经理岗位,辅助财务总监工作。
备与工作相适应、具有会计专业知识的会计人员。财务部根据会计业务及内部控
制要求设置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务处理等工作,
财务部应建立岗位责任制,以满足会计业务需要。
(1)全面领导、组织、协调整个公司财务会计工作,依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内部制度及总经理的授予权限行使职责;
(2)严格执行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强化财务监督;
(3)建立、完善公司财务会计工作体系,合理配备财务人员,组织财务人
员培训,考核财务人员工作业绩,提报公司奖惩;
(4)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编制公司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
损方案;
(5)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及时、准
确,审核公司对外财务报告,并在财务报告上签字;
(6)组织财务分析,对经营活动提出改进措施,努力降低成本费用,提高
经济效益;
(7)领导和监督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财务工作;
(8)向总经理建议聘任或者解聘财务经理,根据财务经理的建议任免其他
财务人员;
(9)负责组织领导财务管理信息系统。
(1)在公司财务总监的领导下,全面负责财务部日常工作;
(2)合理安排财务分工,制定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及制度,保证各项工
作及时准确地完成;
(3)草拟公司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经审议通过后负责组织实施;
(4)负责编制公司财务计划和财务决算,进行财务分析,监督控股及参股
公司预算执行情况;
(5)协助财务总监处理公司与银行、税务等外部及公司内部各部门的财务
关系;
(6)向财务总监建议任免公司的财务人员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人员;
(7)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在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
规,建立健全公司各项财务制度,不断提高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保证
公司财务活动的正常进行;
(2)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编制和报
送财务报告,进行财务分析,及时、准确地提供财务会计信息;
(3)编制公司财务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4)加强公司各部门费用开支管理,严格审核各项收支的合理、合法性;
(5)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财产清查,保证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6)负责公司发票的管理,协调、办理各项税务事宜;
(7)负责公司资金管理,具体负责融资(不包括股权投资和对外公开发行
的债务融资)、担保事项;
(8)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及归档;
(9)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任和解聘。
第七条 会计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专业技能,不断提升
专业知识和技能,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后续教育。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
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办理会计业务应当实事求
是、客观公正,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方法,改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同
时应当保守公司秘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使用会计
科目、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账;仓库同时设置相应的明细账、实物账以及
登记核算原材料、辅助材料等财产物资。
第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管理会计制度,使会计管理工作渗透到经营管理
各个环节,以利于改善管理。内部管理会计制度包含:
为保障企业资金安全完整,涉及到资金不相容的职责应由不同的人员担任,形成
严格的内部牵制制度,并实行交易分开、账物管理分开、钱账管理分开,内部稽
核、定期轮岗;
式、内容和填制方法,按要求填制、签署、传递、汇集、审核、管理原始记录;
况,分析存在问题和原因。
第十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
给接管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编制移交
清册,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
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章 会计核算内容和程序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以公司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公司
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内容,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建立账册,进行会计
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按发生的下列事项办理会
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设置和使用会
计科目。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其内容和要求
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会计记录文字使用中文。对每项经济业务,必
须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依据有关法规、制度要求填制会计
凭证。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 ERP 财务系统。会计在系统内录入凭证,由系统自动
排号。录入信息应当保证摘要描述准确,科目选择准确,金额借贷一致。财务部
月底进行结账、对账,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 财务部按月编制会计报表,根据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
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按时报送。
第四章 会计核算基础工作
第十七条 记账要求:
所有改错与更正应当按规定划红线注销原始记录,再在已注销记录的上方重新正
确记录或按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会计凭证:
企业对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的会计凭证。
(l)原始凭证:它是经济业务发生后的原始记录和书面证明,要求各部门、
各环节凡是发生经济业务都必须填制或取得相应的原始记录凭证,明确经济责任,
提供会计记账依据。它分为以下两种:A、自制原始凭证:是企业根据需要,自
行规范填制的原始凭证,如材料入库单等。B、外来原始凭证:是企业从发生业
务的对方取得的原始凭证,如购货发票、运货单等。
(2)记账凭证:会计人员根据原始凭证,按经济业务内容和应用的会计科
目填制的凭证。
第十九条 原始凭证的要求:
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
单价和金额。
证。
凭证,借款时不得白条顶库。职工因公借款以“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原则进
行。
第二十条 记账凭证的填制:会计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制作记
账凭证。
明:
(1)现金收付业务的收付对象和款项性质;
(2)银行结算业务的结算方式、票据号码、结算对象及款项性质;
(3)购货业务的供货单位名称及主要品种、价格、数量;
(4)预收、预付款项的业务对象及业务内容;
(5)预提、应摊销业务的提、摊期限及依据;
(6)待决、待处理事项的责任单位(人)和原因;
(7)物资内部转移业务的内容、对象、原因和发生时间。
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在其他记账凭证摘要内注明附有原始凭
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部门共同负担的,应
开出分割单进行结算。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的,应在顺序后面用分数形式编制分号。
第二十一条 原始记录的管理:
写完整、传递迅速、汇集全面、反馈及时,要确保原始记录的真实、完整、正确、
清晰、及时。
及时、妥善保管。资料的传递、交换应由交换双方签字认可。重要资料的移交由
财务部经理监交。会计凭证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借用须经财务部经理批准。
第二十二条 财务活动中的所有会计凭证、账务处理、报表编制,须经稽
核审验,会计人员负责审核与自己经营账务有关的外来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无
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设专人负责记
账凭证审核,或交叉审核记账凭证。
第五章 会计政策
第二十三条 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
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四条 企业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
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会计估计变
更的依据应当真实、可靠。
第六章 财务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根据实
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
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
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
规定》(2023 年修订)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第二十七条 会计报表附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
填至“分”。
第三十条 本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盖公章。报表上
注明:公司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
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和盖章。
第三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七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财务预算内容: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职责:
财务预算的编制实行统一组织、逐级落实的原则。各部门及子公司须按照要
求编制和上报财务预算。公司财务部统一领导、协调组织各部门及子公司的预算
编制工作,按时完成公司下一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
年度财务计划应及时报备公司证券部门。
第三十四条 编制程序:
第八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
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资料和证据。
第三十六条 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对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和要求及时整理归档,集中管理,任
何个人不得私自保管。
第三十七条 财务部负责保管会计档案,定期将归档的会计资料按类别、
按顺序立卷登记入册。
第三十八条 会计档案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九条 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调阅会计档案的,必须按规定流程进行
调阅并及时归还原处,若要调阅入库档案,应办理相关借用手续。
第四十条 公司内各部门因公需要调阅会计档案时,必须经本部门主管领导
批准证明,经财务总监书面同意,方可办理相关调阅手续。
第四十一条 外部单位人员因公需要调阅会计档案,应持有单位介绍信,
经财务总监书面同意后,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并详细登记调阅会计档案人
员的工作单位、查阅日期、查阅理由、会计档案的名称、归还时间等。
第四十二条 调阅会计档案一般不得携带外出,若确实需要将调阅的会计
档案携带外出,必须经财务总监书面同意,填写借据,办理借阅手续后,方能携
出,并在约定的限期内归还。
第四十三条 需要复印会计档案的,应经财务总监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办
理登记手续后才能复印。
第四十四条 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不得擅自拆封、修改、抽取和
销毁档案。
第四十五条 会计档案资料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档案管理人员提出
销毁意见,财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鉴定。会计档案资料的销毁应当经过严格审
查,编制销毁清册,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
审批手续。
第九章 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选用合适的会计电算化系统,根据会计核算的实际
需要,设置相应的岗位分工及操作权限。
第四十七条 操作 ERP 系统的人员需要经过专门培训,经系统管理员设
置相应权限后方可有权进行系统操作。
第四十八条 操作 ERP 系统的人员必须使用其真实姓名,操作密码应当
保密,不得擅自将操作权限提供给他人使用,否则公司有权对该操作人员进行惩
处。
第四十九条 操作 ERP 系统的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保证原始资料的合法
性以及数据的准确性,违规单据不得录入,如发现有疑问或错误时,应及时查询,
不得擅自修改或作废。
第五十条 操作 ERP 系统的人员操作完毕后,必须及时退出系统。
第五十一条 复核人员应当对输入系统的凭证认真复核,发现凭证错误,
应当分析原因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检查及修改,复核人员不得擅自修改 ERP 系
统数据。复核人员应当每月对现有的凭证、账簿、报表进行一次稽核,确保录入
数据正确无误。
第五十二条 系统管理人员对使用的硬件设备的安全负责,每月应做好数
据备份工作,会计人员应及时打印单据、账簿、报表等进行存档,以防止意外事
故的发生。
第五十三条 存贮在公司服务器的会计数据必须建立数据备份,备份每月
不得少于一次,并按会计档案的保存期限存档。
第五十四条 未经财务总监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删除系统中任何数据。
第十章 发票管理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
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五十六条 工作职责:
第五十七条 管理规定:
简称数电发票),参照数电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各种票据验收后,应按不同
的票据登记验收日期、数量、起止号码等,设专柜保管。
(1)发票领用人对所领用的各种票据必须妥善保管,在交付使用人员时,
应进行登记、签收。
(1)各种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
(2)各种发票只能按规定的范围进行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跳号,
拆本使用,或开具空白发票。
(3)发票需交接使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写明交接时票据的号码。
(4)接收人在接收各种票据时,如发现所交接的票据存在问题,可拒绝接
收,并立即报告主管人员,情节严重时,应立即报告财务部负责人。
(5)作废的票据必须注明“作废”并全份保存,不得撕毁。
(1)财务部有权对各种发票的使用随时进行检查。
(2)经手发票业务人员的发票管理义务:
①鉴别发票真伪,鉴定发票的有效性;
②发票报销前妥善保管与留存;
③发票报销时的粘贴;
④发票及时提交财务部入账。
(3)财务部稽核人员在审核发票时发现有使用不当的,应提出意见进行纠
正;问题严重的,应立即报告财务总监。
(4)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
权拒收。
第十一章 资产管理
第一节 资金管理
第五十八条 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目
的是加强公司资金的内控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十九条 资金使用应实行计划管理,要定期编制现金支付计划,进行
资金测算,以便合理地估计未来资金需求,合理运用或安排余量资金,从而保证
资金安全和资金使用效率的最大化。
第六十条 公司账户内资金支取应严格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后方可支取。
第六十一条 募集资金管理执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节 应收账款管理
第六十二条 应收账款主要指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的应收账款。
第六十三条 对于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法律手段也已确认无法收回)应
分析应收账款损失的原因及责任部门,确认相应损失和可赔偿金额后,按规定程
序审批后,财务方可进行坏账核销账务处理。如根据公司章程约定,需要履行董
事会、股东大会程序的,则需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核销。
第三节 存货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存货是指本公司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
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
等。主要包括原材料、周转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等。
存货管理的目的是保证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尽可能减少不合理的资金占用。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存货的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的原则,存货的
验收入库、领用、转移等都必须由专人办理调拨手续,并由财务部门据实核算。
第六十六条 财务部定期进行存货监盘,仓库予以配合,确保各仓库账面
数与实际数一致。
第六十七条 期末评估存货可变现净值,针对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成本的
存货需要计提对应的存货跌价准备。特殊原因导致存货跌价的,需要根据具体情
况,确认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四节 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十八条 固定资产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
并且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第六十九条 公司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管理部门、财务部分工负责,使
用部门、管理部门对实物负直接管理责任,财务部负责核算、监督和检查。
第七十条 本公司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
命和预计净残值。并在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
法进行复核,如与原先估计数存在差异的,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七十一条 财务部负责制定盘点计划,采用使用部门自盘和财务监盘相
结合的方式,按照盘点清单逐项核对实物资产,核实资产的存在性、完好性及使
用情况。
第七十二条 公司期末应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存在减值迹象时需进行减
值测试,经测试确有减值的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五节 在建工程管理
第七十三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过公司审批立项的,处于前期筹备阶段或
施工建设阶段以及竣工验收阶段的建(构)筑工程和安装工程。
第七十四条 财务部根据公司批准的项目投资和工程进度组织资金,在项
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合同条款规定、建设计划以及业务部门审批意见控制各项支
出。
第七十五条 工程项目结算审核按公司相关制度要求委托具有专业资格
的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计。在结算审计完成后支付结算款项时,应按合同条款约
定的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且经相关业务部门确认无质量问题后,方
可付款。
第七十六条 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自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
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
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第十二章 税务管理
第七十七条 税务管理内容包括税务登记管理、涉税档案管理、发票管理、
纳税申报管理、税收优惠及纳税信用评级管理、重大涉税事项管理等。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保证依法纳税,及时足额缴纳税款。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十条 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本制度的修
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