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迪克: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4 17: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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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切实推动公司投资价值提升,
增强投资者回报,维护投资者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
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
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
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
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四条 市值管理主要目的是通过充分合规的信息披露,增强公司透明度,引
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同时利用资本运作、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
管理等手段,使公司价值得以充分实现,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
期的市场支持,从而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
  第五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影响上市公司市值的因素有很多,市值管理须秉持系统
思维、拆解因子、循序推进的原则,公司应当统筹协调各业务、各部门以系统化
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科学性原则。上市公司的市值管理有其规律,必须依其规律科学而为,
不能违背其内在逻辑恣意而为。公司必须通过制定科学的市值管理制度,以确保
市值管理的科学与高效。公司应当科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
提升公司质量为记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规范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必须建立在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
基础上;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动态的过程,因此,公
司的市值管理应是一个持续、常态化的管理行为。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制定公司市值管理总体规划。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
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
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
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二)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
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
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三)监督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落实市值管理的相关工作,根据市值管理工
作的落实情况和效果适时调整市值管理计划和具体措施。
  (四)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
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董事会可以建立长
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
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
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七条 董事长是市值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
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
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
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做
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
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
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
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
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九条 证券部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其他各职能部门应当积
极支持与配合,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
  证券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接受董事会委托起草市值管理方案;
  (二)协调内外部资源执行市值管理方案;
  (三)监测公司股价、舆情和资本市场动态;
  (四)分析公司市值变动原因;
  (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市值管理情况。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依法依规实施股份增持计划、自愿延
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或者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与股东的沟通,引导股东长期投资。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或者其他适用指标及公司所
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并设定合理的预警阈值。当相关指标接近或触发预
警阈值时,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原因,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尽快
研究确定需要采取的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二条 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
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综合
运用下列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一)并购重组
  积极落实发展战略,通过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根据公司
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务,强化主业核心竞
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研究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政策,适时开展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促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成员的利益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捆绑,共同推
进公司发展,帮助公司改善经营业绩,提升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创造公
司内在价值。同时向资本市场传递公司价值,使得资本市场了解并反映公司的
内在价值,从而促进企业的市值管理。
  (三)现金分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制度等要求,结
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分红计划,积极实施分红。通过提升股东回报,让
长线投资者有明确的预期,培养投资者对公司长期投资理念,吸引长线投资资
金。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加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与投资者
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积极建立与资本市场的有效沟通机制,全面保障投
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通过上交所“e 互动”平
台、投资者邮箱、投资者专线、接受现场调研、召开业绩说明会等形式,加强
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金融机构的交流互动,向资本市场充分展示公司
投资价值。
  (五)信息披露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坚持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不断提高
信息披露质量,突出信息披露的重要性、针对性,及时、公平地披露可能对公
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
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六)股份回购和股东增持
 根据公司股本结构、资本市场环境变化以及公司市值变化等情况,在符合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适时
开展股份回购,促进市值稳定发展,增强投资者信心。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开
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
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
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
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
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定,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
易,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或者其他适用指标及公司所处
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并设定合理的预警阈值。
  第十五条 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公司应当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
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多种方式传递
公司价值;
  (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
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四)积极推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条
件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
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五)法律、法规等文件允许的其他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以下”、
                    “以内”都含本数;
                            “以外”、
                                “过”、
“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本制度的修改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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