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倍生物: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丰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的专项核查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4 00:19:16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丰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的专项核查报告
  苏州丰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倍生物”、“发行人”或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
会审议通过,并已于 2025 年 9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5〕1958 号文)。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
承销商)。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
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上海
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
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保荐人(主承销商)就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以下简称“参与战略
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专项核查
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保荐人(主承销商)已经得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
如下保证:其应保荐人(主承销商)要求提供的所有证照/证件及其他文件均真
实、全面、有效、合法。保荐人(主承销商)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监会令〔第 228 号〕)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 205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2025 年修订)》
          (上证发〔2025〕46 号)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首次
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
            (中证协发〔2023〕18 号)
                           (以下简称“《承销业务
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支持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
册制下企业平稳发行行业倡导建议》
               (以下简称“《倡导建议》”)等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相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并委托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相关事项进行
核查。
    基于发行人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德恒上海律师
事务所出具的核查意见,以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相关核查结果,保荐人(主
承销商)特就本次战略配售事宜的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一、战略配售基本情况
    (一) 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须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属企业;
或其下属企业;
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理计划;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
际需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如下:
序                                            获配股票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
号                                            限售期限
      海富通丰倍生物员工参与主板战略配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
          丰倍资管计划”)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以下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   12个月
序                                                      获配股票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
号                                                      限售期限
             简称“中保投基金”)          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
                                  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
          张家港产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张家港产投”)
                                   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注:限售期限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上述 3 家投资者合称为“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发行证券数量不足 1 亿股(份)的,参与
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 10 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
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20%。”,本次发行向 3 家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
配售,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合规性详见本核查报告第二部分的内容。
         (二) 战略配售的参与规模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为海富通丰倍资管计划,其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拟认购金额上限为 5,000.00 万元,具体比例和金
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认购金额情况如下:
 序        参与战略配售的
                           机构类型         承诺认购金额(万元)
 号         投资者名称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
                    或其下属企业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
                    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合计                     5,000.00
  注:上表中“承诺认购金额”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
约定的认购金额上限,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发行证券数量不足 1 亿股(份)的,参与
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 10 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
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20%。”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1)若本次海富通丰倍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股数小于本次公开发行
规模的 10.00%,即 359.0000 万股,海富通丰倍资管计划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
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预先回拨至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其他参与战略配
售的投资者中,回拨股份按承诺认购金额同比例配售;
  ( 2 )当 其他参 与战 略配售 的投资 者认购 金额合计 达到承 诺认 购上限
当战略配售数量达本次发行数量的 20%,即所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认
购金额上限超过确定发行价格对应实际募集资金的 20%时,战略配售股票在优
先满足海富通丰倍资管计划足额认购的前提下,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
认购金额同比例配售。
  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将于 T-2 日由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依据网下询价
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三) 限售期限
  海富通丰倍资管计划及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
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
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海富通丰倍资管计划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发行战
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符合《实
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具备战略配售资格。
  中保投基金系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
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具备战略配售资格。
  张家港产投系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
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具备
战略配售资格。
  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实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上述主体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本次发行参与
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主体资格
  (1)基本情况
  海富通丰倍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合计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
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海富通丰倍生物员工参与主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5 年 9 月 3 日
  备案时间:2025 年 9 月 11 日
  产品编码:SBFG59
  募集资金规模:5,000.00 万元
  认购金额上限:5,000.00 万元
  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实际支配主体:实际支配主体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
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
      经核查,海富通丰倍资管计划的出资人共计 11 人,均与发行人或发行人全
资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等信息具体如
下:
                                                        专项资
                                      劳动合同   缴款金额       管计划
序号     姓名      职务      员工类别
                                      签署单位   (万元)       的持有
                                                         比例
             董事会秘书、副
               总经理
                             合计   /          5,000.00   100.00%
  注 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2:海富通丰倍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的 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
次战略配售的价款;
  注 3:良友油脂指常州市金坛区良友油脂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注 4:最终认购股数待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2)发行人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的审批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
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资产管
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战略配售。
  (3)实际支配主体的认定
  根据《海富通丰倍生物员工参与主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的约定,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海富通丰倍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有权独立管
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
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同时,海富通丰倍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已出具承诺函,表明其作为海富通丰倍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为海富通
丰倍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因此,海富通丰倍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
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核心员工。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和《海富通丰倍生物员工参与主板
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等文件,发行人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
心员工通过设立海富通丰倍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过(产品编码:SBFG59)。
  经核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人员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
工,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并均与发行人或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签署劳
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海富通丰倍资管计划
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事项已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海富通丰倍资管计划参
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5)关联关系
  经核查,海富通丰倍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保荐人
(主承销商)的控股子公司,海富通丰倍资管计划的委托人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
人员或核心员工;除前述情形外,海富通丰倍资管计划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
不存在关联关系。
  (6)本次资管计划已履行的必要程序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
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资产管
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战略配售。2025 年 9 月 3 日海
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布本次资管计划的成立公告。2025 年 9 月 11 日,海富
通丰倍资管计划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通过(产品编码:SBFG59)。
  (7)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海富通丰倍资管计划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和
认购海富通丰倍资管计划份额的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出具的承诺函、
收入证明、认购账户对账单等资料,海富通丰倍资管计划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
的资金均来源于各投资者的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各投资者不存
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募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受
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8)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海富通丰倍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海富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主要包含:①本公司
接受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的委托设立并管理海富通丰倍资管计划,符
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中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②
海富通丰倍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承诺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本资管计
划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③海富
通丰倍资管计划系依法设立的资管计划,并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④参与海富通丰倍资管计划的投资者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且均
为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的投资者。⑤本公
司承诺海富通丰倍资管计划的募集资金仅投资于符合海富通丰倍资管计划资产
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本资管计划主要投资于苏州丰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在主板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配售股票,闲置资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国
债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管理工具。⑥本公司通过海富通丰倍资管计划
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限售期间不会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票。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
让通过海富通丰倍资管计划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
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⑦海富通丰倍资
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已向本公司承诺通过本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完全使用其自有资金并确保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最终资金来源不存在为贷款、发
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的情形,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⑧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
当利益的行为。⑨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诺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及其他不适合参与 IPO 战略配售的情形。⑩本公司承诺不存
在不适合参与 IPO 战略配售的情形。
  (1)基本情况
  根据张家港产投提供的资料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
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张家港产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张家港产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2MA1N8CKR4B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朱龙友
注册资本        72,6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杨舍镇暨阳湖商业街 1 号楼
成立日期        2016 年 12 月 29 日
            实业投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
            企业管理咨询,办公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机构商务代理服务,
            商务培训服务(不含国家统一认可的职业证书类培训)。
                                    (依法须经
经营范围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非
            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张家港产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核查,张家港产投系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
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
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
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
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张家港产投
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
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张家港产投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
询,截至2025年6月30日,张家港产投的出资结构如下所示:
  根据张家港产投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
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张家港产投为张家港市文商旅集团有限公司的全
资子公司,控股股东为张家港市文商旅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张家港市国
有资产管理中心,具体如下:张家港市文商旅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张家港产投100%
的股权,张家港市文商旅集团有限公司为张家港产投的控股股东;张家港市国有
资产管理中心为张家港产投的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张家港产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注册资本7.26亿元,注册地位
于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为张家港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全资控股公司。张家港
产投以实业投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资管理等金融业务来赋能区域科技产
业创新发展,促进张家港市经济的繁荣。成立以来,累计获得投中、融中、清科
等行业权威榜单荣誉近70项。截至2024年年末,公司总资产80.16亿元,净资产
  截至2025年6月,张家港产投重点在投基金58只,总规模超552亿元,投资领
域覆盖张家港“4+4+N”产业链,其中,张家港产投自主管理基金11只,总规模
场化机构管理运行的基金26只,总规模177.51亿元。此外,张家港产投累计直接
投资项目97个,投资金额53.81亿元。公司配合张家港市设立深圳招商中心,并在
上海设立长期驻点,与头部GP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的前端投资管理机构达
成长期合作,截至目前,合作机构已累计为张家港各区镇推荐项目超300个,助
推28个项目落地,累计投资金额超265亿元。作为张家港市地方政府的投资平台
之一,张家港产投深入理解并配合区域经济发展战略,通过“基金投资+资本招
商+全周期服务”的模式,不仅追求资本增值,更积极服务于地方产业转型升级
和科技创新的大局,深度参与张家港乃至长三角地区的经济建设,致力于产业转
型和科技创新,投资行为与区域发展目标紧密结合。综上所述,张家港产投系大
型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张家港产投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发行人与张家港产投的
战略合作主要内容如下:
  “1)上游原料供应保障与物流基础设施支持
  张家港拥有较为发达的粮油加工、食品制造等产业集群,这些产业在生产过
程中会产生大量废弃油脂,为丰倍生物提供了丰富的潜在原料来源。产投公司作
为张家港市地方国资的全资子公司,可以促进本地相关企业与丰倍生物建立长期
稳定的合作关系,保障其废弃油脂原料供应的及时性与稳定性。比如推动当地大
型粮油企业与丰倍生物签订原料供应长期协议,实现原料的稳定输送,降低丰倍
生物采购成本与供应风险。
  此外,张家港作为长江沿岸重要的港口城市,拥有完善的物流网络和保税区
资源。地方政府可通过搭建废弃油脂回收平台,帮助公司稳定原料供应。例如,
依托张家港保税区的物流体系,建立区域性废弃油脂回收和初加工中心,降低公
司的运输成本。
  在生物燃料领域,随着张家港市成功入选国家能源局批准的生物柴油推广应
用试点,政府积极推动生物柴油在交通运输、船舶等领域的应用。张家港方可进
一步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本地公交、物流等企业优先采购使用丰倍生物生产的生
物柴油,拓宽其产品在本地的市场应用场景,提升产品销量。张家港产投公司可
通过投资下游生物基材料应用企业,引导企业优先选用丰倍生物的生物基材料产
品,通过资本纽带,促进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打造完整的绿色产业生态链,帮
助丰倍生物拓展产品在不同行业的市场份额,提升其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
  在丰倍生物技术创新、搭建高水平研发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给予
充分支持,赋能公司产业链往高端延伸。
  张家港产投公司支持丰倍生物与本地高校、国内顶尖科研院所共建联合实验
室或创新中心,共同在产学研方向加强合作;同时,丰倍生物作为张家港市“领
军人才企业”,张家港产投公司可以在企业引进海内外高端人才、优化财政金融
政策等方面提供渠道和配套服务。”
  因此,张家港产投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
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
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根据张家港产投出具的说明文件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张家
港产投与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张家港产投出具的承诺函,张家港产投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
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经查阅张家港产投2025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截至2025年6月30日,张家港产
投的总资产为86.85亿元,流动资产为13.48亿元,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
略配售协议中的认购金额。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张家港产投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
诺函,承诺内容主要包含:
     (1)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张家港产投将不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发
行和网下询价,并将按照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获得配售。张家港产投同
意最终所获配战略配售股票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至少12个月。
     (2)张家港产投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
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张家港产投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
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3)张家港产投提供的所有证照/证件及其他文件均真实、全面、有效、合
法。
     (4)张家港产投参与战略配售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
方向,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5)张家港产投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6)张家港产投在限售期内不得借出通过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股票;张家
港产投及张家港产投关联方也不得融券卖出该等股票。
     (7)张家港产投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
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
股票。
     (8)张家港产投属于如下类型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经营业
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9)张家港产投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张家港产投承诺上市后股价将
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的情
形。
     (10)张家港产投不存在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
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张家港产投的情形。
  (11)张家港产投不存在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张家港产投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情形。张家港产投承诺不接受发行人在上市后认购张家港产投管理的证券投资
基金。
  (12)张家港产投不存在发行人承诺在张家港产投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
任与张家港产投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
外的情形。张家港产投承诺在张家港产投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不会因实施本次
战略配售而委任与参与张家港产投有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等。
  (13)张家港产投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股票,不存在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
人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张家港产投、发行人或承销商
存在不当行为或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14)如果违反上述承诺,张家港产投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15)张家港产投已知悉本次实际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以最终确定的配售结
果为准,不超过本承诺第一条所承诺数量。
  (16)张家港产投不存在不适合参与IPO战略配售情形。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资料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
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保投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L1NL88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派代表:贾飙)
主要经营场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园路 18 号 20 层
成立日期        2016 年 2 月 6 日
            股权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经营范围
            展经营活动)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资料并经登录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中保投基金系在
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编号:SN9076,备案日期:2017年5
月18日。中保投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系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60245,登记日期:2016年11月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保投基金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中保投基金合伙协议约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亦不存
在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破产清算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保投基金合伙协议约定的需要解散的情形。
      (2)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截至2025年9月1日,中保投基金出
资结构如下:
                                     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亿元)
        厦门市城市建设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上海国企改革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亿元)
      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联升承源二期私募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合计                    1,212.39   100.00%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保投基金无实际控制人,具体如下:①根据中
保投基金的合伙协议,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投资”)为中保
投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中保投基金执行事务,对包括
中保投基金的增资及增资方案、引入新的合伙人或协议退伙、中保投基金的续期
及解散具有独立决定权,且排他性地拥有对中保投基金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
决策、管理、控制、运营的权利;②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说明,中保投资系根
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号)设立,
以社会资本为主,股权较为分散(中保投资截至2025年9月1日的出资结构图如下
所示),单一股东最高持股比例仅为4%,任意单一股东均无法对中保投资股东
会、董事会形成控制,且各股东之间均无一致行动关系;据此,中保投资无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此,中保投基金无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资料,中保投基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
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号),主要由保险机构依法设立,发挥保
险行业长期资金优势的战略性、主动性、综合性投资平台。中保投基金紧密围绕
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开展投资,主要投向“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
长江经济带等战略项目,在此基础上,基金可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科技、
绿色环保等领域。中保投基金总规模预计为3,000亿元,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
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此外,中保投基金曾参与创业板:新恒汇(301678.SZ)、汉朔科技(301275.SZ)、
湖南裕能(301358.SZ)、金鹰重工(301048.SZ)等;科创板:屹唐股份(688729.SH)、
上海合晶(688584.SH)、华虹公司(688347.SH)、联影医疗(688271.SH)等;
主板:华电新能(600930.SH)、华勤技术(603296.SH)等;北交所:中草香料
(920016.BJ)、星图测控(920116.BJ)等战略配售。
  因此,中保投基金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
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
《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中保投基金出具的说明文件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保
投基金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中保投基金出具的承诺函,中保投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
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经查阅中保投基金2025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截至2025年6月30日,中保投基
金的总资产和流动资产均为380.42亿元,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
议中的认购金额。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中保投基金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
诺函,承诺内容主要包含:
  (1)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中保投基金将不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发
行和网下询价(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
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并将按照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获得配售。
中保投基金同意最终所获配战略配售股票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至
少12个月。
  (2)中保投基金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
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中保投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
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3)中保投基金提供的所有证照/证件及其他文件均真实、全面、有效、合
法。
     (4)中保投基金参与战略配售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
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5)中保投基金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6)中保投基金在限售期内不得借出通过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股票;中保
投基金及中保投基金关联方也不得融券卖出该等股票。
     (7)中保投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
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
股票。
     (8)中保投基金属于如下类型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具有长期投资意
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9)中保投基金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中保投基金承诺上市后股价将
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的情
形。
     (10)中保投基金不存在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
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中保投基金的情形。
     (11)中保投基金不存在发行人上市后认购中保投基金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情形。中保投基金承诺不接受发行人在上市后认购中保投基金管理的证券投资
基金。
     (12)中保投基金不存在发行人承诺在中保投基金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
任与中保投基金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
外的情形。中保投基金承诺在中保投基金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不会因实施本次
战略配售而委任与参与中保投基金有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等。
     (13)中保投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股票,不存在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
人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中保投基金、发行人或承销商
存在不当行为或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14)如果违反上述承诺,中保投基金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15)中保投基金已知悉本次实际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以最终确定的配售结
果为准,不超过本承诺第一条所承诺数量。
  (16)中保投基金不存在不适合参与IPO战略配售情形。
  (三)战略配售协议
  发行人与上述确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签署了战略配售协议,约定了承
诺款项、缴款时间及退款安排、锁定期限、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分别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内容
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内容合法、有效。
  (四)合规性意见
  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
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其中,《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为:
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
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
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
形;
     三、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聘请的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数量及其拟认购股份数量符合《实施细则》的
规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
情形,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四、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保荐人(主承销商)经核查后认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数量及其拟认购股份数量符合《实施细则》的规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
资者资格。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丰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的专项核查报
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胡   泊        金   翔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丰倍生物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