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特
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
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股东利益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
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和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上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
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
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可以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
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
协商。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
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
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交所 e 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
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
  公司采取投资者来访预约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
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应出席
说明会。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
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
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
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在上证 e
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提问和建议,并及时反馈和处理,对涉及已披露事项的进行
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关
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
  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网络平台上的公司专网与广大投资者进行全面、有效、
及时的沟通和交流,为其了解公司提供充足的资讯和便利的渠道。
  第十七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
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
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
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
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 e
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
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
式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
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
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
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职责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
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
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
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人员须掌握公司基本情况: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
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说明会及路演
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
投资者的咨询。
  (二)信息采集:组织公司重要法律文本(包括定期报告)的编制,深入了
解公司的运营机制及经营状况:完善公司内部信息沟通制度;参加公司重大会议;
密切跟踪行业最新发展情况、股价行情和资本市场动态;
  (三)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四)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并准备会议材料;
  (五)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
共关系;
  (六)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
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八)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和建议;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密切关
注每天的宣传报道。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
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
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做好电话咨询服务工作,咨询电话由熟悉
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针对无法及时回复的重
要问题或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的意见与建议,应及时反馈至公司管理层及经营部
门的相关人员,并负责跟踪该事项的落实。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
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
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
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
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
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
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