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办理相关事宜
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性文件的要求,以及《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
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
下简称“相关人员”)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衍生品种的行
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18 岁以上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七条   禁止交易窗口期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
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短线交易禁止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相
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及时披
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本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九条    买卖行为事后申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
以书面方式向董事会秘书进行申报。董事会秘书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申报,
并在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可转让股份法定比例
  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
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每年按 25%计算
其本年度可以转让股份的额度,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
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
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六至九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可转让股份数量计算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有本公司发
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登记
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以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
其名下的交易所上市 A 股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的股份法定额度;
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
锁。
  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上年末(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有限售条件流通
股)×25%。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六条至第
十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对当年新增(减少)股份的处理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
加(或减少)的,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
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
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当年有效,不滚存
到下一年度,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下一年度按该股份总数的 25%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   如果《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规定比法律法规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
其它限制转让条件时,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五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
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
  第十六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交易所
和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
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关联人及关联人证券账户等):
  (一)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交易所和中国
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
请。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和中国登
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交易所及时公
布其本人及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买卖本公司股
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两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向董事会秘书进行申报,并由董事会
秘书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
定向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买卖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董事会秘
书一经发现应及时报告董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厦门证监局。
  第二十三条    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按《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的规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证券账户中登记的本公司股份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上
海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
定。
  第二十五条   在锁定期内,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不受影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