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及举报实施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和
内部控制,防治舞弊,规范反舞弊工作行为,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公司所有员工,特别是董事、中高层管理
人员、关键岗位员工及普通员工的职业行为,树立廉洁、勤勉、敬业工作作风,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防止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
行为发生。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 舞弊的概念及形式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
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部及外部人员为谋取自
身或他人利益,采用虚假、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使公司、股东正当权益遭受损
害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一) 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 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三) 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产;
(四) 不真实表达或故意遗漏、虚报交易或其他事项,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
或事项支付款项或承担债务;
(五) 故意隐瞒或错报交易事项;
(六) 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
(七) 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八) 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三章 反舞弊的责任归属、常设工作机构及职能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督促管理层建立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文化环境,建
立健全包括预防舞弊、接收举报和调查处理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七条 公司管理层负责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以降低舞弊行为
发生的机会,并对舞弊行为采取适当有效的补救措施,接受审计委员会、董事会
的监督,并应对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应对本单位、本
部门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管理责任,是本单位、本部门反舞弊的第一责任人,负
责在本单位、 本部门管辖范围内贯彻落实公司反舞弊工作要求,定期对本单位
的舞弊风险点进行梳理、检查,制订预防管控措施,对本单位人员的廉洁操守进
行监管、教育。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领导机构,对公司反舞
弊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负责起草、修订、发布反舞弊相关制度;接收舞弊
相关举报信息。公司内控审计部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公司及
下属分公司、子公司的反舞弊工作的实施。具体包括:
(一)组织舞弊案件的调查;
(二)对舞弊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和责任追究意见;
(三)指导、监督下属各公司反舞弊工作的落实;
(四)其他反舞弊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要积极配合舞弊事件的调查和取证工作,
主动向公司总部报告本单位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并参照本细则规定确定本单位
反舞弊工作的相关职责和分工。
第四章 舞弊的预防、检查及汇报
第十二条 舞弊行为的预防:
(一)公司倡导简单、务实、高效的企业文化,营造有利于反舞弊的企业文
化环境,评估舞弊风险并建立具体的控制程序和机制以降低舞弊行为的发生机
率,建立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进行舞弊举报的接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
见,并对此进行监督。
(二)倡导简单、务实、高效的企业文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多种方式:
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各类反舞弊内控机制。
沟通或培训,确保员工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的培训,使其遵守行为
准则,帮助员工区分识别合法与违法、诚信与虚伪的行为。
行为,让员工清楚了解公司对防止舞弊行为的严肃态度和员工自己在反舞弊方面
的责任,自觉努力提高反舞弊思想水平和技能,帮助员工正确处理工作中发生的
冲突,不当利益诱惑。
背景调查,如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诚信记录等。
或间接发生关系的公司客户、供应商等,向他们传递公司反舞弊工作的相关信息
及要求。
引以为戒。
价值举报线索的人员进行一定奖励。
关确认、防止和减少虚假财务报告或者滥用公司资财的措施,公司各部门应建立
反舞弊控制措施,如批准、授权、审核、权责分工、工作业绩复核以及公司资产
安全的保护等。针对可能发生舞弊行为的高风险区域,建立必要的内部控制措施。
(三)除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外,还应考虑可能会导致舞弊行为发生的以下
情况。
取的信息,考虑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的性质,应视情况分别向管理层、审计委员
会和董事会报告,同时就需要实施的舞弊行为检查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舞弊行为检查:
(一)舞弊行为的检查通常由审计人员实施。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
参与调查。
(二)审计人员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检查:
提供信息或被其所提供的信息误导。
原因。
保持必要的沟通,若所需知识超越内部审计人员所掌握的知识时,应与法律顾问
及其他专家保持必要的沟通。
(三)在舞弊行为检查工作结束后,审计人员应评价查明的事实,以满足下
列要求:
第十四条 舞弊行为检查汇报:
(一)在舞弊行为检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审计人员应及时向相关管
理层汇报。
(二)审计人员完成必要的舞弊行为检查程序后,应从舞弊行为的性质和金
额两方面考虑其严重程度,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查结论、处理意见、提出的建议及纠正措施。
及敏感的或对公众有重大影响的问题,可征求外部专业机构的意见。
第五章 舞弊行为的举报、受理、调查和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员工及与公司直接或间接发生经济关系的社会各方,可通过
举报电话、电子邮件、信函、面谈等形式向公司内控审计部进行舞弊行为投诉举
报。 举报渠道如下,
(一)举报专线电话:0592-5891316
(二)举报专用邮箱:suggestion@600711.com
(三)举报信函邮寄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81号翔业国际大厦52
层盛屯矿业内控审计部
以上举报渠道若有修订,由公司内控审计部发起,经公司审批后另行发布。
第十六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接到并登记举报后,按照以下程序决定是否进行
调查:
(一)对于涉及普通员工和中层管理人员(包括控股子公司管理层)的举报,
公司内控审计部向董事长报批。
(二)对于涉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举报,公司内控审计部向董事会报告。
(三)对于涉及董事会成员的举报,公司内控审计部有责任向股东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成立调查小组对舞弊行为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
业机构参与调查。调查完成后,调查小组应及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形成书面
报告,提交公司董事长,必要时提交审计委员会、董事会。
第十八条 反舞弊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保守秘密,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
举报材料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调查小组在舞弊行为调查过程中,需要查阅、复制相关部门的资
料和数据时,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并严格保密
第二十条 凡实名举报的,无论是否立案调查,公司内控审计部应向举报人
反馈结果,其中对于不予以立案调查的,公司内控审计部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
举报人反馈结果并说明原因;对于立案调查的,公司内控审计部应在三个月内反
馈调查结果。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公司挽回损失的,可对举报人酌情给予
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在协助调查工作中应受到保护。公司在宣传报道和对举
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时,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身份信息。
第二十二条 对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材料,公司审计部应及时立卷归
档,并严格限制可接触人员
第六章 舞弊行为的责任追究、补救措施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对舞弊责任进行追究,其中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一)领导责任是指负有相应领导职权的管理人员在其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
内因失职、失察导致发生舞弊事件而应承担的责任。
(二)直接责任是指公司相关管理或经办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直接操作或
参与相关决策,或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他人以及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
失行为,导致发生舞弊事件而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发生舞弊行为后,公司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制止舞弊行为继
续发展,防止舞弊行为继续发展;防止舞弊事件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或商誉造成
进一步负面影响;对受影响的业务单位的内部控制要进行评估并改进。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打击报复舞弊调查人员及举
报人。
第二十六条 对证实有舞弊行为的员工,公司按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处分;
行为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如舞弊参与人有如下表现的,经公司评估并批准可对其个人责
任适当减轻、从轻处理;
(一)舞弊参与人在事后第一时间主动举报的;
(二)舞弊参与人为被他人胁迫参与的;
(三)舞弊参与人在公司组织调查时主动坦白,交代公司尚未掌握的其他舞
弊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内控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