盾安环境: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4 00: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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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25-053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时间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0 月 23 日(星期四)下午 15:30。
    ②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 2025 年 10 月 23 日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 288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方祥建先生
    (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下
同)共 26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26,742,9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0.0534%。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09,774,80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460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6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968,16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26%。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 26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6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968,167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26%。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
期暨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4,754,8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81%;
反对 1,961,9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98%;弃权 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980,0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1.5741%;弃权 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且作为本次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
联关系的股东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期暨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4,744,8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57%;
反对 1,961,9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98%;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0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970,0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1.5741%;弃权 1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且作为本次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
联关系的股东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暨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4,746,9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62%;
反对 1,917,4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93%;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1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972,1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1.3116%;弃权 6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9,8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3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且作为本次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
联关系的股东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1,903,4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659%;
反对 4,769,3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76%;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1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128,6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28.1076%;弃权 7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9,8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37%。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1,911,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677%;
反对 4,768,3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74%;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1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136,3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28.1017%;弃权 6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3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42%。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1,880,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605%;
反对 4,799,8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48%;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1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105,3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28.2873%;弃权 6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3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13%。
  三、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人员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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