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本
着诚信、独立、勤勉的原则,审阅了本行提供的第九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相关文件,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本行相关事
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本行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提出的,
该议案所涉及的刘小莉女士、方宜先生、刘越女士的提名及薪档
的确定、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经审阅刘小莉女士、方宜先生、刘越女士的履历和相关资料,
了解其职业、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刘小莉女士、方宜先生、
刘越女士相应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且具有履职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和能力。我们同意
董事会聘任刘小莉女士为首席运营官、聘任方宜先生为首席风险
官、聘任刘越女士为首席财务官,并同意前述三人薪档的确定。
二、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软件类资产摊销年限的议案》所
涉及的会计估计变更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会计准则规定,
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本行资产状况,不
存在损害本行及股东利益情形。
独立董事签字:
郭庆旺 丁 益 赵 红
陈胜华 祝小芳 彭龙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