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材国际: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4 00: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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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
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
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副董
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
秘书、财务总监及由总裁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
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
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
程》或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党委组织部/人力资
源部、企业管理部等部门组成。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
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公司董事
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评价和考核结果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分配方案,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做述
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 当两名
以上(含两名)委员提议时,或主任委员(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以
召开会议。
  召开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 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
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
职责。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
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
投票表决;会议一般应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遇有特殊情况,在保证
委员能够充分发表意见的条件下,经主任委员同意,可采用通讯方式
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
害关系,须予以回避。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
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无关联关系
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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