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因科技: 凯因科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4 00: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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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目         录
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
称“《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减
持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
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
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上述相关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
相关风险。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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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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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 6 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
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 6 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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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公司董事会秘书应
在上述时间内提醒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或确认上述
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时公布其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
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
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规定比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
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
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
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申报,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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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
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
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拟
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
定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
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
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本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
更新。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
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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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相关
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三条 每年的第 1 个交易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 1 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
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
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
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可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
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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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自动对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
动锁定。
  第二十七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 6 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
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可以通过以
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在禁止买卖公司股
票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
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
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
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并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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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和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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