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
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目 录
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
董事有效履行其职责,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北京凯因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召开、决策过程、
记录保存等活动。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由公司独立董事组成的会议,旨在独立
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 司 应 当 为 独立 董事 专门 会 议 的召 开 提 供 必 要 的工 作条 件和
支持。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讨论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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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审议需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九条 独 立 董 事 专 门会 议由 过半 数 独 立董 事 推 举 一 名 独立 董事 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有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名独
立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通讯(包括电
话或者视频会议)、会签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的独立董事签
字。
第十二条 独 立 董 事 专 门 会议 通知 原 则 上 应当 提 前 三 天送 达 全 体 独立
董事,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或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
电子邮件)。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通知。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资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
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充分讨论,确保每位独立董事有机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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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意见。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明确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独立
董事对所审议事项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至少应当保存十年。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事项,如涉及独立董事本人利益,
该独立董事应回避表决,且不得参与讨论。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和运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确保独立董事能够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出 席 独 立 董 事 专门 会议 的 独 立 董事 均 对 会 议内 容 负 有 保密
义务,未经授权不得披露有关信息。如需对外披露,应按照信息披露的相
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事项,如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其他
敏感信息,独立董事应在会议前后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信息安全。独立董
事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保密信息仍负有的保密义务,直至该商
业秘密、保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时止。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除非特别例外指明,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
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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