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龄液压: 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4 00: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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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
业务,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汇率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
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公司实际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品种具体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
掉期、外汇期权、货币掉期、利率掉期、利率互换、利率期权等其他外汇衍生品
业务及上述业务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但未经公司
同意,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
务, 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
务相匹配,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和非法
套利的外汇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需使用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保证
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
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和方案开展,不得影
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
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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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使用以其自身名义设
立的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
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存款、贷款业务预测;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
额不得超过外币付款、存款及贷款预测金额,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
与公司预测的外币付款、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贷款的兑付期
限相匹配。
  第九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新规定或公司
章程发生变更的,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对本制度进行及时修订和完善,确
保本制度合法合规且能更好的指引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控制交易风险。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全年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且绝对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需由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二)公司全年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且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必须经董事会
审批。
  (三)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时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日常外汇衍生品交易
业务方案及签署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合同。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
授权人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并在授权范围内负责签署相关协
议及文件。
  第十一条    各部门职责:
  (一)财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
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使用监督。
  (二)审计部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及盈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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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
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衍生品交易
操作方案,报公司经营层审核,经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如需)后方可
执行。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方案中必须明确管理方式、交易规模、币种、风险防
范措施等要素,并且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及时调整方案,确保外汇管理过程不发
生较大的风险。
  (二)财务部根据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签署合同并
进行资金划拨。
  (三)财务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供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交割
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四)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衍生品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
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
  (五)财务部应定期出具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报表,并报送公司经营层,同
时抄送审计部。
  (六)财务部发现可能发生交割风险后,应立即报告公司经营层及董事长,
并会同合作金融机构制订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交割风险。
  (七)审计部应定期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长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及业务信息接触人员
须遵守公司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交易
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并
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五章   内部报告及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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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当外汇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重大风险,预计外汇衍生品交易
业务净亏损金额将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
润 10%,财务部应立即报告公司经营层及董事长。
  第十六条    审计部负责对操作风险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当发生以下情况时,
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一)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二)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三)财务人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
  (四)公司外汇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外汇衍生品交易过程的正常进行;
  (五)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十七条 外汇市场出现价格向公司持仓不利方向变动时,财务人员应及时
预警,财务管理部应根据外汇市场变化情况及对后市分析预测情况,及时决策是
否进入平仓止损程序,以最大限度减少公司损失。
           第六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
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亏损金额达到且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
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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