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本保荐机构”或“保荐机
构”)作为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强股份”或“公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
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秀强股份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进行了
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30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 A 股 154,773,869 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5.97 元,共计募
集资金人民币 923,999,997.93 元,扣除发行相关费用合计人民币 9,832,200.37 元,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14,167,797.56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12 月
证,并出具了《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
第 ZM10092 号)。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保证专款专用,并与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严格
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承诺投资总额 累计投入金额 投资进度
智能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 49,600.00 918.64 1.85%
BIPV 玻璃及 BIPV 组件生产线项目 24,800.00 3,729.82 15.04%
补充流动资金 18,000.00 18,616.10 103.42%
合计 92,400.00 23,264.56 --
注: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累计投入金额高于承诺投资总额部分系原项目利息,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按照规定使用完毕,公司已于 2025 年 6 月 5 日注销该专项账户。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为了更好地确保募投项目的稳步实施,结合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经审
慎研究,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
规模均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将部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调
整,具体如下:
项目原计划达到预定可使 调整后项目达到预定可
项目名称
用状态日期 使用状态日期
智能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 2025 年 12 月 31 日 2027 年 6 月 30 日
BIPV 玻璃及 BIPV 组件生产线项目 2025 年 12 月 31 日 2027 年 6 月 30 日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务发展需要确定的,前期已经经过了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在实施过程中,受宏
观经济波动、市场环境变化及其他客观因素影响,公司在募投项目建设的实施上
更加谨慎。为确保公司募投项目稳步实施,降低募集资金使用风险,提升募集资
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安全合理使用,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拟将该项目达到预
定可使用状态时间调整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
战略等因素确定,前期已经经过了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在实施过程中,受行业
发展趋势、市场需求变化及其他客观因素影响,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市
场变化情况,谨慎使用募集资金,按既定方案分期建设、逐步投放产能。为保证
募投项目建设目标和项目质量,拟将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调整至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基于对股东负责、对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负责,
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
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调整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募集
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要求,科学、合理决策,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
有效。
四、项目重新论证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第 6.3.4 条相关规定,公司对“智能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BIPV 玻璃
及 BIPV 组件生产线项目”进行了重新论证,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为顺应智能化浪潮,通过建设智能玻璃生产线项目,将有效提升公司生产能
力与生产效率,更快响应市场需求。同时,项目通过推进自动化和规模化生产,
有助于优化生产成本、提升产品品质,并凭借现有渠道与管理资源发挥协同效应,
最终实现运营效率与盈利水平的整体提高。
本项目是公司在巩固现有优势业务的基础上实现业务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
在 BIPV 玻璃及 BIPV 组件等产品方面的积极布局,是公司对新能源玻璃领域新
发展机遇的主动挖掘,顺应了行业的发展趋势,能够有效优化公司现有产品结构,
拓展新的业绩增长点,并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二)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在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的大力支持下,智能玻璃相关产品不断涌现。公司深
耕玻璃深加工领域多年,拥有扎实的技术积累,具备实现智能玻璃规模化生产的
核心工艺能力;公司积累了优质的客户资源,建立了覆盖海内外的销售服务体系,
市场基础坚实;公司还建立了稳定、高效的人才队伍和完善的培养机制,为核心
技术的持续创新和项目的高效运营提供了坚实保障。
公司高度重视新产品研发与技术创新,紧贴市场需求与技术趋势进行前瞻式
布局。公司具备成熟的生产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程序,结合信息化手段实现精细
化运营,为项目执行提供了可靠保障。同时,公司持续投入研发,拥有成熟的
BIPV 玻璃及 BIPV 组件生产技术路线和多项专利积累,为项目的技术实现与持
续创新提供了坚实支撑。
(三)项目预计收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投资内容及投资金额的变更,公司对募投项目
前述效益测算进行了复核,测算结果仍具有合理性。
(四)重新论证结论
经重新论证,公司认为“智能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BIPV 玻璃及 BIPV
组件生产线项目”符合公司整体战略规划以及发展需要,项目的实施是为拓展新
产品、新客户和新技术,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市场地位。
为更好地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在专注募投项目实施的同时,将密切关
注行业政策及市场环境变化,协调各项资源配置,加快推进项目后续实施,充分
发挥募集资金效益。后续如涉及募投项目的相关调整,公司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相关审批程序和审核意见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不存在调整项
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情形,不
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因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本次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
施地点、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均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
“智能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和“BIPV 玻璃及 BIPV 组件生产线项目”达到预
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本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秀强股份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上述事项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后的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切实履行保荐机构职责和义务,保障全体股
东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秀强股份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刘合群 顾叙嘉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