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联系,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充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本《公
司章程》,特制定《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
三章所规定的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或信息
报告联络人,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需要遵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原则完成。
(一)及时性是指发生本制度规定的交易内容和其他重大事项,需要按照本
制度规定的时间进行上报;
(二)准确性是指上报到公司各相关部门、财务部门及董事会办公室的资料
要准确,不得有数据错误;
(三)完整性是指需上报相关事项材料时,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完整地
上报交易信息和资料,不得有遗漏。同时须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将截至该笔交易
结束时,连续十二个月内的同类下的相关各项交易累计的总额同时进行上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
同)。本制度对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及相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 管理机构及相关责任人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信
息披露内容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
信息披露事项,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监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制度的执行,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董事长在接到报
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工作。未经公司
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四)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
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其履行职责。
(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归口部门,由董事会秘
书直接领导。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
大信息的义务,以上人员为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指定公司各部门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主要负责人;并由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至少一名)为信息报告联络人(需
通过董事会秘书和董办认可),信息报告联络人应参加所在部门或公司涉及规定
重大事项的会议,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办的
联络工作,但该信息报告联络人的报告义务不能当然免除第一责任人的信息报告
责任。信息报告联络人的确定及其变更应报公司董办备案。
第八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
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
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上报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负
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有关内容的培训,以
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通报符合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
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担保公告、业绩预告、投资公告、
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
报告所涉到的各项信息;
(三)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新疆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
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所涉及的各项信
息;
(四)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涉及临时报告的重大信息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已发生或者即将发生
的重大事项:
(五)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六)关联交易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 0.5%的关联交易。
(七)诉讼和仲裁事项: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的,适用该条规定。
(八)重大事件:
(九)重大风险事项:
坏账准备;
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十)重大变更事项: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应的审核意见;
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响;
响;
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
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
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
第十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
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
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或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应在以下任一时
点最先发生时,及时向公司董办通报本制度第三章所述的重大事项,并且在重大
事项发生下述任一进展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该进展情况:
(一)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就重大事项进行内部讨论、调研、设计
方案、制作建议书时;
(二)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就重大事项与其他第三方进行协商或者
谈判时;
(三)公司各部门拟将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
审议时;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将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提交其执行董事审批时;
(五)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部门负责人会议就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或
经过讨论未形成决议时;
(六)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就重大事项作出审批意见时;
(七)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八)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通过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途径获知
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时。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
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并提请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 考核与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公司重大信息报告
的第一责任人,其履职情况列入公司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由于知悉不报、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等不履行信息报告义
务等情形,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和信息泄漏,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交
易所的处罚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相应通报批评、警
告或处罚,直至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或
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在第一时间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
陈述或误导性陈述;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对相关问题的咨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进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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