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得在投资
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
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
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
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
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
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公司网站、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基础设施等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
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 息
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
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
替公司公告。公司将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
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将及时关注 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
应。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收集和答复投资 者
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 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设立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与投资者交流,及时查看和回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
者反馈相关信息。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
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避免让来访者有机会
接触到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
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
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
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
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
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重大事件;
第十七条 公司可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 15 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
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
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
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应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说
明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
单等。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 理
机制,积极办理相关投诉,依法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
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
适当回应。
第二十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新闻媒
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
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
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
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
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
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
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
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
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
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
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
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 问进行
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
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
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
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
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
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 理
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
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
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 确定性和
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
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
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 热点或
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
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 不当影响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
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
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
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
为。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 疑,
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
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程序:公司证券部负责查
看互动易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并在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互动易平台
发布内容规范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定回复内容。董事会秘书对在互动易
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
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
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
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 正
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的披露行为不代替其法定披露义
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在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
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在互动易网站刊载,原则上不得撤
回或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
并向互动易网站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
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
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并且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
第三十九条 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
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
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的信息;
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公司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
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四十三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第四十四条 公司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全面、系统的培训
或学习。
第四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以及管理层;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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