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
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产业构架及业务发展需要而投
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且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
(二)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股在 50%以上,或未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
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包括全资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母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
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臵等股东权利,并
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服务等义务。
第四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对母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对子公司主要从章程制订、人事、财务、经营决策、信息披露、
内部审计监督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六条 子公司应遵守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遵守公司关于
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的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子公司参照本制度,建立对
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八条 公司的参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不超过 50%(含
对公司的参股子公司及其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理比照
执行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九条 母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并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推
选董事、股东代表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母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由公司董事
长或总经理提名或确定。
第十一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股东代表、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
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保证母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
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列入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依据公
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提请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六)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推荐或委派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
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
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
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由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应根据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参照公司相关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
制度,包括建立管理岗位轮岗制等制度。各子公司管理层、核心人员的人事变动
应向母公司汇报并备案。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及统一的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身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
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合理使
用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地利用各项资产,加强成本控制管理,
保证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和持续经营。
第十六条 子公司应根据母公司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遵循母公司会计政策,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七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
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关于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适用于子
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
第十九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
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财务预算报告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
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四章 经营决策管理
第二十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应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
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
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接受公司的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
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依据《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规定的权限应当提交母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分别提交母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子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事项的金额,依据《公司章程》以
及《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在公司总经理决策的范围内的,依据子公司章程规
定由子公司董事会或子公司总经理审议决定,但子公司应将该等决议及相关资料
提供给母公司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依据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
行。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与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联系部门。子公司提供的信
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报备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
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对《上市规则》要求的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收集资料,
报告公司证券部,以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一)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二)对外投资行为;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订
立、变更和终止;
(五)债权或债务重组;
(六)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七)签订许可协议;
(八)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九)遭受重大损失;
(十)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子公司章程修改;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本条所指重大事项的金额标准依照《上市规则》
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与信
息披露相关制度适用于子公司。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需指定一名证券事务负责人,专门负责子公司信息披露
汇报工作,对于依法应披露的信息应及时向母公司证券部及董事会秘书汇报。
第三十条 子公司应及时组织编制有关经营情况报告及财务报表,并向公司
财务部门和证券部提交相关文件。
(一)每年第一、二、三季度结束后,应提供上一季度的经营情况报告及财
务报表。
(二)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应提供第四季度及全年经营情况报告及财务报
表。
(三)应母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财务部门等部门的临时要求,提供相应时段的
经营情况报告及财务报表。子公司的经营情况报告及财务报表应能真实反映其
生产、经营及管理状况,子公司负责人应在报告上签字,对报告及财务报表所载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对子公司财务核算及报告实行统一会计电算化,并定期
或不定期对子公司的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财务核算审计、财务收支情况审计、
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审计、重大财务异常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
计、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及其
他专项审计等。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
计过程中应当给予主动配合。
第三十四条 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
司后,该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适用于子公司。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为加强母、子公司间相关档案管理,公司建立相关档案的两级
管理制度,子公司存档文件应同时报送母公司存档。
第三十七条 相关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证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他经行政许
可审批的证照;
(二)公司治理相关资料:
薄、议程、决议、记录、其他相关会议资料);
他相关会议资料)。
(三)重大事项档案:包括重大合同、年度审计报告、年度/半年度公司总
结报告等。
上述相关资料原件由各子公司保存,母公司留存复印件一套。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与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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