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眼科: 光正眼科: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4 00: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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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
作水平,加大对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
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
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
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在报告期内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发
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其他年度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子公司负责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财务部及审计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追究责任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会同公
司证券部、财务部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认真调查核实,并提
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相关
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容与格式准则、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规范性文件,
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关制度,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因素所致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
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
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
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作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决定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
采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公司董事会决定对责任人进行一次性经济处罚
的,具体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具体情节确定。
  第十二条 被追究责任者对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董事会
作出决定后 30 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公司董事会复议一次。申诉、复议
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
时纠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公司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
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时,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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