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眼科: 光正眼科: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4 00: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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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管理制度,保障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公司在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度,为保证该制度的有效
实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或时,有表决权的
每一股股份拥有与拟选出董事或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将其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亦可以将其拥有的投
票表决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
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
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会议通知后,单独持有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之前提出
董事股东候选人,并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提案及候选人相关情况的书面资料;由董
事会按照修改股东会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与应选出的董事股东人数的乘积为有效投票权总数。
  第六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数量之和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
举。
  第七条 董事选举: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将
待选董事候选人分为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分别投票,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
股东在选举非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非
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的可投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
多少依次决定非独立董事当选;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
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的可投票数集中投给
一个或几个独立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独立董事当选。
  第八条 股东选举:股东在选举股东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
额乘以待选股东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可投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
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股东当选。
  第九条 股东对单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
权总数。
  第十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
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
超过应选董事或人数时,该股东所有投票也可视为弃权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
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
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十一条 当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得票相同,如将全部当选将造
成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或股东人数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
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重新进行选举。
  第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按得票总数从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
之前(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者所得选举票总数应占出席股东会股
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二分之一以上。
  第十三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后致使本制度与修订后的法律、
法规、规章存在冲突而本制度未进行及时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并生效。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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