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眼科: 光正眼科: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4 00: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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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广大股
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为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
工作。证券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公司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相关人员都应做好
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备工作。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子公
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
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
开披露的事项。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针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 5%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四)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五)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七)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九)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一)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
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在公司内幕
信息未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人员和公司以外的人员。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
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
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
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
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
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
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控制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内幕信息的存续期间为自该内幕信息形成之日起至该信息被依法公
开披露之日。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并签署内幕知情
人承诺函。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应当
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上市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程序:
  (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知悉内幕信息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
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自内幕信息知情人获悉内幕信息时立即组织知情人填
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同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
  (二)公司内部各部门、各子公司中因工作需要能够定期或经常性接触到内
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应当在知悉内幕信息当日向负责人报告,由负责人汇总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三)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将未公开重大信外
报送的,公司应当视同外部信息使用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备案,要求对
方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相关部门、子公司经办人应将报送情况及时
反馈,交董事会秘书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持有公司 5%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
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四条 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外部相应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填写本
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的;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
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方以及涉及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
  上述主体应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
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
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
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
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
  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
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
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
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
称及经办人员信息,和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在出现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报备《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补充
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第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
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
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
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
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在公
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重大事项筹划期间及未公开披露前,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报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以及重大事项进行对外公告时,必须履行必要的传递、决议和披露流程,须经
董事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
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
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不
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
未公开的内幕信息;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求提供未公开信息的,需经董事
会批准。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
行责任追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
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
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
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
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证券监
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若擅自泄露、
披露公司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公司保留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
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且涉嫌犯罪的,依法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追究其
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
交易所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
序    姓   国   证   知   与   所   职   关   知    知   知   知   登   联   通   登
号    名   籍   件   情   公   属   务   系   悉    悉   悉   悉   记   系   讯   记
             号   时   司   单       类   地    方   内   阶   人   电   地   时
             码   间   关   位       型   点    式   容   段       话   址   间
                     系
公司代码:                                    公司盖章:
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分别记录。
编制、决议等。
登记人的姓名。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
亲属;
(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
属;
(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
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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