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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光正眼科医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光
正眼科医院集团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或辞
任、任期届满、解任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
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
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董事
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辞任或辞职原因。
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辞职的,自董事会
收到
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五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相关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
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关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
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
董事、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
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
综合考虑后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九条 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
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 5 日内向继任董事、高级管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人员或董事会指
定的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向公司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
全部文件、印章、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
交接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存档备查。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
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公司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继续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及本人相关承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后 2 年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
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相关信息成为公开信
息。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
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
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
司产生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按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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