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眼科: 光正眼科: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4 00: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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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提高
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
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
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督察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的指导下,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熟悉企业财务、会
计和审计等方面专业知识并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
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主任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督察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督察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报告四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督察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第六条 审计督察部为公司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
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专职
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审计督察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据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开展
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审计人员除应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审计、财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
能力外,还应掌握企业管理、生产经营、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经营
活动和内控制度,并对公司内控制度进行符合性测试,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有
效性、完善性和执行情况,对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内控制度应提出改进建议。
如因需要,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可外聘专业审计人员。外聘审计人员在工
作期间与专职审计人员享有同等职权。
  第八条 审计人员要遵守审计的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
行审计业务,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 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 依法审计;
  (二) 廉洁奉公;
  (三) 忠于职守;
  (四) 坚持原则;
  (五) 客观公正;
  (六) 保守秘密。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
合审计督察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督察部的工作。
  第十一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
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由于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计结果与事实
不符的,应当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章 审计督察部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督察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和年度审计计划;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按年度审计计划实施常规审计,包括
审查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情况,检查公司执行发展战略和经
营计划的情况,评估公司治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合理性和
有效性,审核经营管理活动的成果及其相关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
性,分析经营管理活动的风险状况,以及风险识别和监控程序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三)监督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四)负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
  (五)完成外部监管机构、公司董事会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督察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督察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
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
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督察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
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督察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
委员会和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对已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项目由审计督察部自
主安排开展审计工作,其他审计工作依据公司董事会的委托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   审计一般采取预先通知方式,内部审计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在审计
实施五日前送达。被审计对象在接到内部审计通知书后,应认真按照内部审计通
知书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特殊情况按照有关授权部门要求办理。。
  第二十条 审计督察部应对被审计对象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检
查,并对检查的情况作详细记录。
  第二十一条 审计督察部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做好取证,达到事实清楚、
数据准确,并以此为依据编写内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发现问题及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
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审计委员会接到申诉后
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审计处理决定,审计
督察部部应进行复审并经审计委员会确认后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
  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可以
暂停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审计督察部应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追踪审计处理决定
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审计督察部在执行审计过程中,如发现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或重大风险时,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
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
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
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公司损失或不
良影响的,依据公司奖惩制度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受打击报复的公司内部审计人员
可以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报告相关情况,公司应及时对上述行为予以纠正;对涉嫌
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忠于职守、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
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审计职责的,存在以下情况的,应
当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 对审计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未如实反映的。
  (二) 审计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三) 未按要求执行审计保密制度的。
  (四) 未按规定履行审计报告制度的。
  (五) 其他严重损害本公司利益或声誉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颁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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