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
管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和投资风险能有效控
制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公司委托银行、
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
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理财产品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募集资金不得用
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
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
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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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
务及法律责任等。购买的理财产品须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
序、报告制度、风险监控措施和信息披露等要求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
确定投资规模。
第八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
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以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
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
司的应对措施。
第九条 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必须以其自身名
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理财产品的相关操作。
第三章 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开展委托理财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在董事
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可进行委托理财。公司从事委托理财的审议标准如下:
(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对外投资事项的审议标准进行审议;
(二)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
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
币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未达到上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审
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
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创业板
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公司总经理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在经审
议通过的投资额度、品种和期限范围内,负责对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审批,并签署
相关协议与文件,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实施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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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日常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
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
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设立委托理财登记台账,并于每月月底汇总当月公
司委托理财业务及盈利情况;关注过去十二个月委托理财累计成交金额,确保公司
委托理财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三)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执行,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
常情况应当及时上报,制定应急处理方案,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
或减少公司损失。
(四)负责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
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的
合同、协议等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
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四条 公司内审内控部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
的监控。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定期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委托理财情况。委托理财出
现异常情况或其他重大变化,须及时报告公司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
第五章 风险控制与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指定责任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
损失,同时应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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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约定或者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
司及时采取终止理财或者到期不再续期等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内审内控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定期对公
司委托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审批情况、实际操作
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
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
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在开展委托理财时,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
或因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视具体情况,追究
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
内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部门应确保提供
的委托理财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
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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