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期
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
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
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
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
的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
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
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
组合。
第五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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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
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
有效的原则。原则上公司不应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的全资及控
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子公司进行证
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适
用本制度。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
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
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从事证券投资。
第八条 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九条 本制度规定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一)公司财务部门是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
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公司内审内控部是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三)公司证券部为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
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
息披露。
(四)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及保荐机构或者财务顾问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
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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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负责证券投资、期货和
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审议标准如下:
(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对外投资事项的审议标准进行审议;
(二)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三)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证券投资额度未达到需提交上述公司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董事
会审议;
(五)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六)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
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未达到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标准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实施。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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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经审议通过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额度可以在授权范围
内循环滚动使用。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
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管理,对拟进行交易
的汇率水平、金额、交割方式及期限,对未来趋势进行分析比较,并提出开展或
终止交易业务的方案,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
实施。
(二)公司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选
择具体的产品,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三)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交易价格,双方确认后签署相关协议。
(四)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进
行关注,并定期向总经理报告相关情况。
(五)公司内审内控部应对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
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
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
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方案、交
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在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相关交易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财务部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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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和方案及
时上报总经理,总经理经审慎判断后做出决策。
第十七条 当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
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
进展情况;公司应立即组织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
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内审内控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需按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的
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已实施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
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
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
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
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
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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