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
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所有资
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范围以《深圳华大基因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
种情况。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
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
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
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
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
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防止资金占用原则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公司股东、董事和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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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询问查实公司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统筹安排制作成详细清单,由证
券部、财务部各留存一份,以备财务人员在支付资金时核查对照。公司股东、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披露关联方的情况。
公司关联方发生变更的,相应的股东、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董
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核实后应立即修改关联方
清单,并提交财务部备案一份。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 公司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
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因相关主体占用或
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
有关人员的责任。相关主体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
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或者默许。
第九条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
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
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
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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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在与公司关联方进行交易时,除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外,还需依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且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制度》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
应当以现金清偿。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
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
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
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
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
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
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 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的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
避表决。
第三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
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勤勉
尽职。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一经发现公司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应当采取各
项措施,确保关联方清偿历史形成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公司总经理是直接主管
责任人;财务负责人是该项工作的业务负责人。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需要进行款项结算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
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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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支付之前,应当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交支付依据,
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并报经董事长审批后,公司财务部门才能办理具体支付
事宜。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
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
行检查,上报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公司关联方的非
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
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公司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财务负
责人应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
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四章 审计及建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
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定期编制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
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定期
内审工作,并对相关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
意见,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和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
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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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
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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