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
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
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总体要求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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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
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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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
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与部门设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
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
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
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
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十五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对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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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
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
关的信息,不得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
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顺畅,避免进行选
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
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
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
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
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
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
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
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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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
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自愿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公司的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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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
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
取相关意见建议。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
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
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配备投资者沟通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
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
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
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
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
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二十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
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原因。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
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
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
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
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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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三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
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
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
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
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日开市前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人员有机
会接触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
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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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
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
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
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
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
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
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
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
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
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
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
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
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
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
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
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
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
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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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
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
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前款规定的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
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
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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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
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六章 投资者投诉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章节适用于公司处理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公司治
理、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的投诉事项。公司客户、员工及其他相关主体对公司
产品或服务质量、民事合同或劳资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环境保护等生产经营相
关问题的投诉不属于本制度规范范围。
第四十六条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投资者权益保护
的重要内容。公司证券部为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协调公司
各部门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董事
会秘书为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
第四十七条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专门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各种直接投诉;
(二)承接中国证监会“12386”投诉热线的转办件,及其他的间接投诉;
(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四)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者建议。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在公司网站公示投诉处理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热线电
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投诉渠道和投诉处理流程,确保热线电话在办公时间
内有人值守,保持投诉渠道通畅,方便投资者反映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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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证券部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
关信息,并如实记录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等有关信息,依法对投诉人基
本信息和有关投诉资料进行保密,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 1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
诉事项。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不限
于:
(一)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规范和《公司章程》等
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担保;
(五)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热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七)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
及时、客观、公正地处理投资者投诉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切实
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消除投资者误解,保证公司的信誉不被损害。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处理,并通过适
当的方式将办理情况回复投诉人。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时,对于能够当场直接处
理和答复的投诉,应尽量立即处理,当场答复,并将处理情况报告董事会秘书;
不能当场解决的投诉,向报告董事会秘书协调解决;对影响重大、情况复杂或具
有典型意义的投诉,应同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协调解决;对无法立即处理的投诉,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并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情况复杂需要延期办
理的,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认真核实投资者所反应的事项是否属实,积极妥善地解
决投资者合理诉求。投诉人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公司要认
真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投诉人的理解。
第五十四条 公司处理投诉事项时应遵循公平披露原则,注意尚未公布信息
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应公开披露信息的,回
复投诉人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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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在处理投资者相关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公司在信息披
露、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应立即进行整
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对已公告信息进行更正,严格履行相关决策
程序,修订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投诉进行分类整理,排查与投资者投诉相关的
风险隐患,做好分析研判工作。对于投资者集中或者重复反映的事项,公司应及
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和答复口径,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台帐,详细记载投诉日期、
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经办人员、处理过程、处理结果、责任追究情况、
投诉人对处理结果的反馈意见等信息。台帐记录和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
年。
第五十八条 发生非正常上访、闹访、群访和群体性事件时,董事会秘书应
到达现场,劝解和疏导上访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及当地公
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九条 对于监管部门转交的 12386 热线投诉和咨询事项、交办的投诉
事项,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交办(转办)要求办理。
第六十条 公司对投资者投诉处理实行问责机制,对公司相关部门和工作人
员处理投诉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对于在投诉处理工作中有违法行为以及投诉
处理不当造成矛盾激化行为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将采取扣除奖金、警告、降职、
调岗、解除劳动合同等问责措施。
第六十一条 对于通过上述途径仍无法处理的投资者投诉或者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纠纷,公司将寻求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包括但不限于由第三方调解,通过
仲裁、诉讼对接等机制,以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
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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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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