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保障股东充分行使选举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
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在股东会选举董事(不包括
职工代表董事)时,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的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选举一名董事的情形除
外。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但不包括职
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通知
第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相关议案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其中应当特别说明在持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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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创业板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5 条(如适用)规
定情形;
(四)是否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
(六)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
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
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
立董事履历表)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保证报送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提
名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承诺,被提名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被提名人独立履职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
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会
选举。如已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八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
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第九条 股东会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
明确披露应选董事的具体人数,同时披露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并进行特别提示。
第三章 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选举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或称选票数)等于其持有的
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董事候选人。独立董
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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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
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及所拥有的选票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选
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公司股东应当
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
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
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
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情
况,依照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五)如果在股东会上选出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
如果在股东会上选出的候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
如果出现当选者有多人出现相同的选票时,若同时当选超出该董事应选人数,对
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按本规则,对上述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六)若一次累计投票未选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对不够票
数的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但所选出的董事
低于法定人数时,须再次投票选举,直至达到法定最低人数。
第十二条 董事当选规则
(一)实行差额选举,以候选人得票多者为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
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半数。
(二)如果股东会虽经两次表决,但当选董事的人数仍不足应选董事人数时,
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当选董
事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多次表决直至达到法定最低人数。
第十三条 与会有表决权的股东选举董事前,会议工作人员应提前告知本实
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以保证其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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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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