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尔思: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3 20: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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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
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委托理财”是指公司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
利用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
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
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公司的现金管理业务,包括通知存款、定
期存款、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固定收益凭证等保本型
理财产品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委托理财资金的来源应是公司自有闲置资金,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不
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资金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现
金管理除外),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
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及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且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
投资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预计额度。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可以在该额度范围内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
由公司财务部具体实施。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
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
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六条 公司发布委托理财的临时公告的,保荐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七条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
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
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
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
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
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
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事会。
  (三)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
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
的合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安排专人负责委托理财相关手续。理财产品存续期间,
具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定期与有关金融机构的相
关负责人联络,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出现异常情况须及时向上级
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
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三章 监管与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
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核实。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跟踪投资产品的投向、项目进展和净值变动情况,
如评估发现可能影响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应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安
全性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
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不一
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涉及
其它国资监管规定的,须同时满足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
时亦同。
                       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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