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维信息: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3 20: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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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收集和有效管理,及时、
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有可能对公司资产状况、经营业绩、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
人、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信息通
报证券投资部,由证券投资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就是否披露相关信息作出判断,
并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
  第五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因工作关系
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事项时,相关报告义
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告证券投资部,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该等
事项的具体情况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议案。
  (二)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上述第 4 项和第 5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
义务。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公司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务的有关人员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
  (五)重大变更事项:
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
融资方案;
的审核意见;
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六)社会责任相关事项:
  (七)其他重大事项:
  (八)重大风险事项:
产的 30%;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二)项中关于重大交易事项的标准
的规定。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证券投资部
咨询。
  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
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
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
生变化的,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
及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证券投资部报告其股份转让的进程。如法院裁定
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
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应当以书面形式报送的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
括但不限于: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的书面议案;
  (二)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相关主体的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
司经营的影响等;
  (三)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四)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五)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报告和/或意见书;
  (六)公司内部决策机构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九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规定的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证券
投资部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他
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公司证券投资部。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职责和程序,并
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为部门负责人,
控股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由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指定),负责本部门或本
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投资部的联络工作。相应
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投资部备案。重大信
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
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
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
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五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的,追究
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公司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
违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
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凡本制度有明确要求的事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报
告义务人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通报;
  第十七条 凡本制度未明确要求或未确定具体标准的事项,公司各部门及控
股子公司及其他报告义务人应本着对投资者负责,对公司负责的态度及时通报。
对于是否属于应通报信息,可与证券投资部沟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公司重大事项发生,而
相关职能部门未能及时通报,应督促相关部门告知证券投资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执行,并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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