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汇科技: 博汇科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3 19: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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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
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
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公告等事项。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方式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
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
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
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
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
息披露义务。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
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
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六)暂缓披露的期限;
 (七)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八)相关内幕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
 (九)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
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
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应在第
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
部;
  (二)证券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
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妥
善归档保存;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
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
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
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公司或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存在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不符合本制度,报送的报告或者披
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利用暂缓、豁免披露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或者不按照《管理办法》《管理规定》和
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
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
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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