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修订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
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
(以下简称“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
及《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为获取未来收益而预先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
实物或出让权利的行为,包括对外和对内投资。对外投资包括:股票、债券等证
券投资、出资设立子公司或对子公司进行增资、公司兼并、合作联营、租赁经营
等。对内投资包括:设立分公司、重大技改项目和更新、基本建设、购置新设备、
新产品开发、技术进步等。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
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其控
股、控制的所有关联企业的一切投资行为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公司投资权限的划分
第五条 为加强投资决策管理,提高投资决策效率,对第二条所指的公司投
资行为,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股票、债券等证券投资,不论金额大小,均需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二)出资设立子公司或对子公司进行增资、公司兼并、合作联营等,投资
金额不满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 30%的,由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否则
应由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重大技改项目和更新、基本建设(包括购置厂房等)、购置新设备、新
产品开发技术进步等,投资金额不满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值 5%的,
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并在其后最近一次董事会召开时通报参会董事;投
资金额在公司经审计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值 5%以上,不满 20%的,由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投资金额在公司经审计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值 20%以上的,应由股东会
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投资涉及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有不同规定的,按《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公司投资管理机构
第七条 公司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制度。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
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依据《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
则》《总经理工作细则》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八条 证券投资部负责股票、债券投资等证券投资,出资设立子公司或对
子公司进行增资、公司兼并、合作联营等项目的投资及管理。
第四章 对外投资审批程序及实施管理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行逐级审批制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公司证券投资部对拟定的项目进行市场调研和经济分析,形成可行
性报告草案。对项目可行性作初步的、原则的分析和论证。
(二)可行性报告草案形成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初审。
(三)证券投资部在经初审的可行性报告的基础上,与法务部、财务部等相
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讨论后,编制正式的可行性报告。
(四)证券投资部将可行性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论证后,按《公司章程》
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与程序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负责具体实施。
(五)对外投资 200 万元以上,或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审计、法律、
财务顾问等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财务咨询、资产审计等相关工作,确
保风险有效地得到控制。
第十条 证券投资部负责对外投资各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股权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对内投资的审批程序,比照本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投后管理
第十二条 对内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前,公司审计部应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
论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项目终止的,被投资企业依法进行清算时,由公司委派
的董事作为股东代表,证券投资部、财务部共同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清算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各投资项目管理
部门待项目全部结束后负责将项目材料整理交证券投资部归档。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审计委员会,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
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
审批机构讨论处理。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股东会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